大家好,关于上诉案件,律师为什么大多不愿意接败诉方的案件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律师不建议我上诉怎么办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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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该怎么办
依我之见:刑事案件律师在审判环节提交证据‘’不被理睬‘’(即法庭不准予示证丶提交)的行为,系严重的违反刑事诉讼法的‘’非法审判‘’行为,当事人和律师可以通过‘’上诉‘’或者向检察机关控告并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错误。
本人以下试从刑事诉讼法理和实务层面作如下简要分析:
刑事案件经过侦查丶审查起诉丶提起公诉后必须进入法庭审判环节。在上述各环节(除危害国家安全丶黑社会暴力恐怖丶贪污受贿案件外)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均‘’有权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证据,并‘’依法及时提交‘’给办案机关为公安丶检察丶审判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全面综合分析处理案件提供重要依据之一。
A,如果律师将所收集的当事人的有利证据提交给公安侦查机关被拒绝(不理睬),律师可以待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再行送交;
B,如果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在审查起诉环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有权收集有利益于当事人的证据丶检察官必须听取律师的意见(当然就已经包括‘’接交律师移交收集的有利当事人的证据‘’)为最终确定是作‘’不起诉‘’,还是决定提起公诉作重要参考。
C,如果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在当前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的历史背景下,充分体现刑事诉讼证据原则一一‘’谁主张丶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在庭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即当事人委托律师主张自己的当事人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意见的话,一审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当事人丶律师有权‘’出示‘’所收集有利当事人的上述证据,并经公诉人丶对方当事人丶诉讼代理质证。
请注意一一‘’谁也无权丶谁也不敢剥夺律师当庭出示证据的权利‘’。
如果在法庭上主持庭审的主审法官非法剥夺律师‘’示证权‘’,律师依法可以当庭请求出庭公诉的检察官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要求法庭立即纠正剥夺律师依法示证的非法审判行为;
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法庭上主审法官非法剥夺律师的依法‘’示证权‘’,当事人律师可以在一审判决后,以法庭违法剥夺律师示证权系严重程序违法的‘’非法审判‘’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百分之百地会依法裁定‘’一审程序违法,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如果该刑事案件在一审法庭违法审判中非法剥夺了律师的‘’示证权‘’,并作出审刑事判决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十日内没有提出上诉而自动生效。当事人也仍然可以该生效刑事判决非法剥夺律师‘’示证权‘’为由请求检察机关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来纠正错误。
如果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法庭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真相丶枉法裁判丶徇私舞弊等司法人员渎职犯罪行为的,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监察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因渎职罪线索的应移送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监察立案调查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不能误解当庭的法官和陪审员不能或不宜当庭立即表示采信与否,只能在刑事判决书中对律师出示证据表述是否采信,及不采信的理由。千万不能误认为法官没有当庭表示就是‘’不理睬‘’。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律师打官司不尽责,该怎么办呢
啥办法也没有。因为你根本不懂法律,被律师“敷衍”了也不知道。等知道了,钱已交了,不给退了,或者已经有后果了。
我说的不是没有根据。
执行过一个案例,因货款还牵涉产品质量问题。告诉被执行人先履行义务还钱,然后向厂家追偿。等追偿打官司时,法院不给立案,因为虽然产品质量有问题,但是不能证明是该厂家产品。原来在货款诉讼时,被告(被执行人)虽然聘请了律师,但律师没有告诉他向法院提出要求产品质量鉴定,而是自行鉴定,确实是产品质量问题。但是不能证明是那个生产厂家的产品。
如何投诉法院工作人员不给上诉
上诉:法院没理由不受理,窗口不受理你要问明原因,找法院监察室投诉,一审后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将材料叫一审法院,二审后是终审判决,那就不是上诉,是申诉,申诉向二审法院上一级法院交申诉材料。法院必须受理,受理后法院有驳回申诉的权力。
上诉案件,律师为什么大多不愿意接败诉方的案件
这个问题只有从事多年诉讼案件的律师内心比较清楚,很多委托人觉得一审败诉花点上诉费到二审再去好好准备就可以了,反正二审才是终审,不重视一审,很多刚入行的律师甚至出现一审不提交关键证据的情况,这是对我国现行审判制度的严重误解,很多人因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惨重代价,在执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个案件的成败决定一个公司或一个家庭未来的走向,看到很多本来能胜诉的案件被委托人或律师做的一塌糊涂,不甚唏嘘。
我国目前的审判制度实际上为一审、二审、再审加检察院的监督程序,应该说内部纠错制度已很成熟,今年进行的司法系统教育整顿工作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颁布,都是为了更加完善内部纠错制度,应该说目前我们的审判及监督制度,对司法人员的错案追责制度都已完善。
在制度完善的情况下,一审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会非常谨慎,会非常在意自己判的案子被上级法院改判,更怕出现冤假错案让自己付出惨重代价,因此,在没有不当干预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况下,凭目前法官群体极高的司法水平,出现错误判决的可能性极低,在我本人执业的贵阳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比例据说为98%,随着司法审判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一比例会更高。
所以律师不愿意代理一审败诉方的案子也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一审败诉方上诉成功几率很低,大家都不愿意代理这种无意义的上诉案件,不过工作中也有一审确实错误的案件,经过仔细论证认为上诉有改判可能性的案件,律师是非常有兴趣代理的,代理兴趣甚至超过代理一审案件,能把一个一审已败诉的案件翻转过来,这份喜悦相信会打动每一个有执业道德的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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