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中国合伙人三个忠告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合伙人冷知识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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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一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格合伙人
所谓合伙人,一方面是律师,另一方面也是律所的“老板”和律所的引领者。因此,合伙人既不能自以为是,夜郎般地自大,合伙人也不能小富即安,居安而不思危。合伙人要带头做学习型律师、专家型律师,并在学习中深入思考律所未来发展和律师团队建设。为此,合伙人应当具备五种能力。
一、市场能力
就今天中国的法律服务而言,“市场为王”的时代并没有完全成为过去。一个普通的执业律师可以单靠专业能力吃饭,但律所合伙人尤其是要带团队的合伙人,仅有专业能力还不够。市场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案源”或者说创收,也可能意味着话语权,进而就意味着执业律师跟着你干事业的可能性。缺乏市场能力的律师可以是专业的执业律师,但难以成长为真正的合伙人和合格的团队负责人。
二、专业能力
就常规业务而言,一般可能难不倒出道五六年以上的执业律师,此时,合伙人的专业能力缺乏发挥作用的机会。然而,一旦遇到非常规业务,比如新业务、疑难复杂业务、需法律专业与其他能力结合运用的综合业务,合伙人必须在能力上“压倒性”地超出一般律师。此际,合伙人要么从法律功底上“高人一等”,要么从思维方式上另辟蹊径,要么从办案经验上启发他人,要么从资源整合上独胜一筹。总而言之,如果你不能让执业律师从专业上佩服你而仅仅是在业务份额上依赖你,那么,此种依赖极其有可能只是暂时的,你可能只是青年律师的“临时搭档”,你的团队可能只是青年律师的“职业驿站”。
三、沟通能力
沟通是律师的必修课程以及经常作业。以民商诉讼案件为例,沟通能力主要体现在说服法官及当事人。执业律师在工作中遭遇沟通困境时,合伙人必须有能力挺身而出,独显身手。略举二例。曾有青年律师在给当事人汇报案件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颇为不满,因为该法定代表人觉得自己很有道理(天下当事人似乎从来都这样),理应战无不胜,但这位青年律师在汇报时首先着力于阐述案件的难度和风险,而未曾留意法定代表人的脸色及其含义。青年律师被打断,合伙人重新汇报——合伙人讲了三层意思:首先,分析案件的胜诉之道,诸如道理、法律、证据、策略之类,讲得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春风拂面;接下来,合伙人却话锋一转,“但是本案也有一些困难和风险”,此时,虽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脸色有些“晴转多云”,但尚未“乌云密布”更未“山雨欲来”;紧接着,合伙人毫无停歇大声讲到:“为了克服这些困难,降低败诉风险,我们已经从以下三方面开展了前期工作……,在未来的三天内我们还准备竭尽两方面努力……,总之,我们将与贵公司并肩战斗并力争取得圆满的结果”。案件汇报会议圆满结束,皆大欢喜。该合伙人的前述汇报体现出某种以“扎实工作+表达技巧”为基础的沟通能力。
在另外一个例子中,合伙人的沟通能力则是以“法律功底+沟通路径”为基础的。在债权转让的时候,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未经变更登记,律师代理新债权人主张抵押权,但经多次书面和口头沟通都无法说服承办法官和业务庭长,因为后者都以《物权法》第9条和第187条为据认为未经变更登记,则抵押权并未发生移转。该代理律师报告合伙人,合伙人分别向法院分管副院长、庭长和承办法官邮寄了书面法律意见,随后通过电话说明该意见的重要性并请求重视。该法律意见的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物权法》第187条是对抵押权“设立”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中的抵押权“移转”;第二,《物权法》第9条规定的公示原则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但在债权转让情况下抵押权的移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发生,即基于《物权法》第192条引起抵押权“一并转让”,这种抵押权移转是“从随主”原则作用的结果(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故不适用《物权法》第9条之规定。法院最终采纳了此种意见,确认了新债权人的抵押权。试想,如果没有合伙人的“法律功底+沟通路径”,本案律师的代理意见极有可能无法被认同。
四、“舍得”能力
合伙人应有责任和勇气向团队律师“四舍”:“舍”客户资源、“舍”知识技能、“舍”精神享受、“舍”物质利益。“舍”客户资源,即将部分客户大胆地交给合适的团队律师去“经营”和维护,不要总担心会失去客户。合伙人应洒脱地对自己的掌控能力和客户吸引力充满信心。“舍”知识技能,就是要敢于指导团队律师的业务成长,不要担心“教会徒弟饿死师傅”。保有学习习惯的合伙人一般都可以成长在团队律师之前而永不落伍。“舍”精神享受,就是要与团队律师分享成功的喜悦和失意的教训,不要老是“藏着掖着”或端起架子、板起面孔。合伙人的真正气场,通常不是“装”出来的。“舍”物质利益,就是要让“按劳分配”、“有贡献即有回报”的原则在团队中具体化为制度或惯例。本人在给企业家讲课时经常提到“便宜没好货”、“货比三家,选最贵的”等道理。我想,合伙人选聘助手或团队律师,也不要忘记这些道理。
五、带动能力
既然合伙人不仅是执业律师,还是律所的引领者,那么,他应当具备“带动一片”的实力、气场、胸怀与格局。为此,我建议合伙人不要仅仅低头办案,还要目光关注身边人,言行影响身边人,业务辐射身边人,能力帮助身边人。成为合伙人后意味着新的责任,这个责任区别于律师,合伙人不仅需要以较高的站位开展业务,更应该有全局观点、国际视野、引领意识,去带动身边人,从而推动整个律所的发展。
以上五种能力,或有逻辑无法圆满的可能,但大致可以概括合伙人素养的主要方面。以上五种能力,或许并不是孤立的存在,它们可能相互影响、相互成就。各位律师同仁,不妨试试练就这些能力。格局有多大,梦想就有多大;梦想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
合伙人出资和财产份额有什么区别
区别是合伙人出资是取得财产份额的前提,只有出资了,才有一个财产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律所高级合伙人和合伙人有什么区别
律所高级合伙人和合伙人区别如下:高级合伙人一般是有股份的,出资的。合伙人可能只有名义,或有一点分红,没有决定权。一般所谓高级合伙人,是这个所的创办人,所里的利润归他分享。相对来说普通合伙人进入时间相对较晚,级别略低,出资及分红均受限。
餐饮直营合伙人模式是什么意思
餐饮直营合伙人模式是指一个品牌的餐饮企业通过直营方式招募合伙人,让合伙人在其品牌下经营一家餐厅,并对合伙人提供一定的管理培训和营销支持,以实现品牌的扩张和利益共享。其主要特点如下:
1.品牌授权:品牌企业向合伙人授权使用其品牌、商标等知识产权,合法经营该品牌的餐厅。
2.资金投入:合伙人需要向品牌企业投入一定的资金,包括加盟费、装修费、设备费等,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资金。
3.管理支持:品牌企业提供一定的管理培训和营销支持,包括产品制作、店面运营、人员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4.利益共享:品牌企业和合伙人共同分享餐厅的利润,品牌企业可以通过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品牌使用费来获得收益,合伙人则可以通过经营餐厅赚取利润。
5.品牌形象:品牌企业通过直接管理和指导合伙人的经营,可以有效控制品牌形象和服务质量,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餐饮直营合伙人模式是一种相对成熟的商业模式,可以帮助品牌企业快速扩张市场,同时也为合伙人提供了一种可靠的创业方式和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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