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古代有哪些酷刑这个问题,古代杖刑冷知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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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有哪些对女性的刑法呢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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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专门针对女性的刑罚很多,兹举几例:一、幽闭幽闭是针对女性的“宫刑”,是古代专门针对出轨女人的刑罚。
行刑人用一个木槌,用力击打女性的腹部,直到将女性体内一物击出为止,据说这个从女性下体出来的东西叫“羞秘骨”,这个东西出来后,女性就没有办法再去出轨了。其实应该是猛击小腹造成女性子宫脱出。
二、骑木驴这个残酷的刑罚也是针对不贞女性的刑罚。
顾名思义,就是让不贞女骑在一个木头做的驴子上,不过这个木驴可不是好骑的,坐上安装一长木棍,设有机关,木驴一动,长棍就上下倒腾,直至将受罚女性下体捣的血肉模糊。医疗条件原始的古代,经这般折磨的女性,多半因此而亡命。作为对古代不贞女的惩罚,这是很残酷的了。
三、红绣鞋这是古代逼供女性用的刑具。
听名字还挺喜庆,其实是很残忍的。用铁做成鞋子,烧的通红,让罪女赤足穿上,用来逼供。最早是明代的锦衣卫发明的,基本上罪女穿一次这样的烧红的鞋子,双足就会残废。明代有一烈女,连穿了三次,两只脚变成了灰烬。想一想也是很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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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之中以死刑为最。在电视剧中,经常看到各种各样的刑罚,比如凌迟、斩首等,更有甚者扒皮、菹醢、车裂等,不过电视剧是为了热闹,真正历史中,死刑花样多的很
从古到今死刑的方式不断汇集进步,可以形成一本百科全书了。
如火烧、杵、炮烙、剖心、剔刳、醢、脯刑、腰斩、车裂、磔、磬、踣、阬、定杀、戮、凿颠、绞、枭首、烹、凌迟等,有些称呼不太一样但效果差不多。
1、杵看着刑罚名字就知道是上古时期的特色刑罚,具有质朴的感觉,杵刑顾名思义就是把人放到臼中,用杵捣到死。
火烧、炮烙、剖心看名字就知道,老妖也不多说
2、剔刳剔:把肉从骨头上剖下来;刳:剖开。
这也是剖杀的刑罚,割取人肉。《封神演义》中纣王与妲己,让人剖开怀孕女人肚子猜男女,这种刑罚就叫剔刳。
3、醢(hai)与脯醢刑:就是把人剁成肉酱,汉代之后菹醢刑罚不写入常法,但是作为非常刑罚,也从没断过。
《新唐书》中:剧贼高玉啖人数千,后擒获,会赦,代宗将贷其死,公卿议请为菹醢
脯刑:就跟果脯一样,果脯是把水果晒干,作为刑罚就是把人杀死后做成肉干。
这么说的话,我们吃的牛肉干都是对牛实施脯刑了?
4、磔看这个字,就算不认识也知道也是一个酷刑。
zhe,就是肢解的意思,俗称剐刑,剐的多了就成凌迟了。
5、磬磬应该是这些刑罚中唯一从字看上去就不像酷刑的刑罚。
磬就是缢死,为什么叫磬的,因为古人看着缢死之人,像乐器磬一样挂在那,就非常形象的取了一个名字。
6、踣(bo)陈尸展览
7、定杀这个刑罚不常见,从字面也难看出是什么刑罚。
实际上这是秦朝专门对麻风病人犯罪后,实施的一种刑罚,即投入水中淹死。
8、凿颠这个也不太容易从字面看出刑罚来
据说这是商鞅定下的刑罚,用铁器从人头顶凿入。跟菹醢一样虽然后世不见于常刑,但是作为杂刑或非常之刑一直没有断过。
从汉朝开始,很多非常残酷的死刑基本不作为常刑使用,使用最多的死刑如斩,弃市(在闹市中执行死刑),枭首(砍下头挂起来示众)腰斩,绞等。从宋仁宗开始凌迟正式上场,从此作为重大罪行的特别刑罚一直存在。
而明朝时期发明的如弹琵琶、梳洗、抽肠等刑罚并不是正常刑罚,明朝常规死刑只有绞、斩、枭首、凌迟四种。
还是后世花样多,城会玩
你知道哪几种中国古代的酷刑
“酷”,系残暴。《韩非子.显学》:“今上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也,而以上为酷。”
“刑”,乃处罚的总称。《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即割、杀,效法也。
中国古代既有惩罚罪犯的法律“《刑法》”。《国语.晋》八:“端刑法,缉训点,国无奸民。”
我国古代刑法已无成文可考,战国.魏李悝集诸国刑典,著《法经》六篇,今佚。商鞅相秦,改法为律。汉萧何作律九章。三国.魏删约汉法,制新律十八篇。自晋到南北朝,有增有减。至唐贞观,撰成《唐律》十二篇,条例加密,独立成一系统。后来,宋朝的《刑统》,元朝的《典章》,明、清的《大明》、《大清律》,大体都不出此范围。
封建社会制度下的“刑典”,就此“造就”了以严刑峻法残虐百姓的酷吏。因此也传续了令人毛骨悚然的所谓“酷刑”。
据史料记载,历代大小轻重不等的“刑法”不计其数;最代表的那还得说是“五刑”。
古代,“刑法”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书.舜典》:“五刑有服。”
另,以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为五刑。见《国语.鲁》上。《汉书.刑法志》钻笮作“钻凿”。《后汉书》五二.《崔骃传》附崔寔《政论》谓汉初有鲸、劓、斩趾、断舌、枭五行。
至唐律于名例之首来惩罚人犯,列笞、杖、徒、流、死五行。明、清律因之。参阅《唐律.巯议》一.《名例》。
可谓:酷刑奸轨,肉死魄亡。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怎样惩罚她们的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先要明白古代女性的地位是怎样的?
在中国古代,女性无权主宰自己的婚姻,且备受男性的约束进而沦为男性的附属品。中国古代社会道德认为:女性必须恪守社会规范,以更好体现男性的尊贵。古代女性在婚姻中往往不能自主。她们的婚姻可以是媒妁之言,可以是父母之命,可以是礼聘制,但都具有强制性,她们只能服从。
婚姻中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古代“三纲”的观点:“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董仲舒则认为“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天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也”,“三纲”从此成为处理男女关系的最高典范,女性的足迹被囿于家庭之内。女性在家庭中的主要任务就是料理家务、相夫教子,甚至只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她们只能被动地从属、依附于男性。而古代又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了有后,男性就会孜孜不倦的娶妾。
女性婚后的艰难处境。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这是古代男子休妻的七条规定,作为妻子,如违反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以按照这种规定将妻子逐出家门。“三不去”是对随意离婚的一种限制措施:“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就是说:与丈夫共同为公婆服丧三年的,不能休;曾与夫同甘共苦的,不能休;妻子无家可归没有依靠的,不能休。“三不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但女性在婚姻中仍处于绝对的被动状态和随意被践踏的地位。
其次,古代对女性的贞节有苛刻的要求。贞节观要求女性在婚前、婚后以及丈夫死后都要“守贞”,就是说婚前要保持“童贞”,婚后要保持“妇贞”,丈夫死后不再改嫁要保持“从一之贞”。但对于男人就不一样了,对男子而言,妻子死了可以续弦,妻子病了可以休妻,妻子在时还可以纳妾,如果妻子有怨言,就是犯了“妒”罪,可以休妻。贞节观严重禁锢着古代女性,使得女性在婚姻中丧失了独立人格和自我意识。
所以,古代女性在不犯法的情况下都过的都像“奴隶”,如果犯了通奸罪,后果是很严重的。各个朝代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力度不太一样,但都不会很轻。元朝之后则是实行杖刑,也就是打屁股,别小看这个打屁股,可以参考嘉靖时期的“大礼议事件”,很多人挨不了几下就被打死了,何况还是女性。
由于通奸罪比较特殊,可谓是人神共愤,通奸罪是被允许执行“私刑”的,也就是旁人可以实施刑罚。由于法律对“私刑”的支持,所以就出现了一些残忍的“私刑”。比如:
幽闭:用木棍不断重击女人腹部,直至“羞秘骨”坠落,堵塞牝户,使其失去交合能力。浸猪笼:这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有诅咒偷情的男女猪狗不如、死后再也不能转世为人等恶毒之意。将犯罪的女子关入猪笼之中,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轻罪者,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如果是重罪者,直接淹浸至死。骑木驴:就是在木驴背上竖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然后将女犯下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桩,尖木桩就会刺入下体,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许多受木驴之刑的女犯也往往惨死在木驴上。古代女性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出轨率应该是比较低的。新中国成立后,我们都是男女平等了,多好啊!多幸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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