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与时俱进的脱贫方法的一些知识点,和有关脱贫攻坚的解决办法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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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致贫怎么办理精准扶贫
“一病回到解放前”,就现目前的政策而言,老百姓生不起病特别是大病、重病的现象依然严重。作为在农村从事民政工作及脱贫工作的笔者,针对因病致贫的情况,最实称的建议是:
一边积极做好临时救助和大病救助申请,一边对应申请纳入建卡贫困户或低保户。同时,还可积极通过当地医疗众筹平台进行求助。一、及时申请临时救助和大病救助,既能解决部分经济问题,又是纳入建卡贫困户或低保户评定的重要依据。
这两种救助的申请都比较容易,向当地村委会和民政办都可以申请,重点应准备好医院证明、医疗票据等资料,且批准较快,但救助的金额相对有限,同时大病救助需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病种类别。
二、因病致贫人员申请纳入低保或建卡贫困户进行帮扶,需符合申请条件再按程序对应申请。
申请纳入建卡贫困户或低保需符合相应政策并按程序评议认定,因其政策性强,程序复杂,需先对照各自的准入条件和要求,对应进行申请。
(一)因病致贫人员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
第一,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重庆2018年的标准城市低保为每人每月546元,农村低保为410元)。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第二,家庭财产不能超过的情形,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均不能超过,凡有超过的都不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2)拥有2套以及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面积的3倍。(3)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4)拥有机动车(享受燃油补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5)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病致贫人员申请贫困户的基本条件:
第一,根据本提问的情况来看,重点分析其是否符合“四进”的这一条: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扣除各类政策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处于国家扶贫标准以下的农户。
第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不能评定为贫困户。
(1)当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农户;(2)2014年以来购房或修建新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和国家统征拆迁房屋)的农户;(3)家庭拥有或使用轿车、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农户;(4)家庭办有或投资企业,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农户;(5)家庭成员中有正式编制的财政供养人员(贫困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一年内除外)、村四职干部(有重大致贫原因除外)的农户;(6)举家外出一年及一年以上,无法识别认定,且农户自愿放弃参加贫困户评定的农户;(7)“农转城”人员不再进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于符合“整户转、原地住、没有享受城镇居民任何政策、三保障问题没有全面解决”的对象,可以参照识别流程和方法,建立属地管理台账,只享受当地帮扶政策。
友情提示:若基本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应先申请低保,因国家对低保人员医疗的报销比例相对较高,且帮扶的力度比建卡贫困户更大。三、若当地有慈善医疗众筹平台,应积极发起求助申请。
一般说来有如下步骤:登录众筹平台——上传求助资料——发布众筹信息——完成身份核算后使用善款。
欲感受“三农微耕机”犁开土地的更多乡土气息,敬请关注@乡村微视界之乡村漫记,衷心感谢阅读和点赞。运用唯物论的相关原理,说明怎样才能打赢脱贫攻坚战
①必须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夯实扶贫的物质基础。(2分)
②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进行科学的宏观调控,把扶贫开发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3分)
③发挥国家财政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作用。大幅增加扶贫投入,发展教育事业,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实现脱贫任务。(3分)
④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增加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解决扶贫问题。(3分)
⑤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贫困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3分)
(如果回答“发挥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大事的优势”可给2分。)
与时俱进的脱贫方法
扶贫先扶智,提升思想理念。贫困表面上看是物质的贫乏,其内在原因往往是精神层面的匮乏和思想理念的落后。如果我们在进行扶贫工作时只注重经济数字的对比,那么很容易造成老百姓过度依赖政策,治标不治本的情况。究其根本唯有思想理念进步了,精神层面丰富了,对美好生活有了更多的需求和向往时,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也就上来了,以新思想新理念为带动,精神物质层面双向发力,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紧跟时代脚步,创新工作方法。贫困地区多因为交通不便,通信不畅导致信息闭塞,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在脱贫攻坚中,我们首先就要将贫困地区听到社会发展的脉搏,充分利用新的技术,新的方法,新的理念,创新各地产业发展模式,增强贫困地区的造血能力,既能将眼前的困难解决,也为未来的路定好方向。
增强互联互通,农村现代化。贫困地区的产生和自然资源的贫乏和交通不发达有很大的关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现代化,推动互联网技术进入农村助力精准扶贫、信息服务,缩小城乡建设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完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让农村生活生产双现代化,使农村成为人们向往的桃花源。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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