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 房屋分割该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 房屋分割该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及房屋分割问题及解决办法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房屋分割该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房屋分割后的面积如何认定
如果房屋分割后符合不动产单元登记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房屋分割后权属界址等变化,申请人在不动产的变更登记申请中应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和不动产测绘报告。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动产登记部门还需审查相关的权籍调查,因而笔者对此作如下说明。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地籍测绘》的要求,分割以后如何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及土地分摊面积呢?一般的方法是,按原先设计图纸以及变更后的图纸,重新测绘计算,但这样操作有两个缺点,一是工作量比较大,有些幢的业主共有人会不配合而导致测绘无法获取相应数据;二是由于测量的误差不可避免,或测量计算规范的调整,会造成前后两次计算的建筑面积不一致,而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笔者结合具体实务操作,在原先计算建筑面积没有大的错误的基础上,为避免矛盾发生,探索形成如下分割房屋的面积计算技术路线:先测绘出分割前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分割后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分割前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房屋建筑面积之比,然后根据分割后的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及其面积之比,计算分割后的各房屋建筑面积,最后根据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土地分摊面积。
比如:一处房屋A的建筑面积S,土地分摊面积为T,该处房屋现分割成两处B和C,可以测绘出分割前房屋A套内建筑面积s,以及分割后两处房屋B和C的套内建筑面积分别为s1和s2。那么分割后的两处房屋的建筑面积S1和S2,以及两处房屋的土地分摊面积T1和T2分别是多少呢?
分割房屋B的建筑面积:S1=S×s1/(s1+s2)
分割房屋B的土地分摊:T1=T×s1/(s1+s2)
分割房屋C的建筑面积:S2=S×s2/(s1+s2)
分割房屋C的土地分摊:T2=T×s2/(s1+s2)
以上分摊其实就是按比例分摊方法,只考虑分割房屋用途一致的情况,如果有用途、功能不一的复杂情况,还应考虑不同的功能分摊,具体可参见相应的测量规范。
不动产房屋分割登记应提交材料及工作建议
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人在房屋分割后,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同时提交不动产证书,房屋分割变更材料,有批准权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就房屋分割登记还存在一些特别的问题,现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第一,新建商品房已办理国有建设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但未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分割时,应征得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的认可,或由其出具相关意见。
第二,没有施工图的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办理相应分割登记。针对找不到任何资料依据的历史问题,建议按一直以来的实际使用现状进行分割,同时请权利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历史现状进行确认。
第三,房屋是否可按层分割,以及按幢的情况。房屋按幢办理了国有建设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而后需按层进行房屋分割的,因施工图一般分层设计,所以不涉及施工图的调整,但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该层分割时应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比如,一般综合性的宾馆酒店就不宜以层来进行分割登记。
可能还会有人提出,房屋最大的基本单元是幢,幢是否一定能作为基本单元来登记呢?在建筑区域平面布置中,有些幢只是为其他建筑物服务的配套设施用房,只有与其他建筑物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物的独立使用价值。因而房屋分层、分幢登记的,仍需征求相应职能部门意见。
第四,房屋分割改变房屋规划用途的,比如说,工业用途改为商业用途,建筑物的荷载发生变化了,承重构件所承受的荷载也发生了变化,可能要对原建筑物的承重构件进行加固。除此之外,还应征得规划部门意见。房屋分割时涉及具有防空功能的地下民用建筑时,应当提交民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综上分析,为确保房屋分割合法合规,确保房屋分割后不动产的独立使用,房屋等建筑物分割导致基本单元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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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无房产证的农村自建房在夫妻离婚时要如何分割
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无房产证的农村自建房,在夫妻离婚时要如何分割?
我的看法是,自己建的房子是属于自己的,自己有权进行分配、分割,离婚时两个人可以协议处理,同时,双方的“感情”也应当予以“照顾”。
1、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自建房、自建房所有权等几个问题。
宅基地,是按某些政策,分配给农户、用于建造住宅的地方。
宅基地占用的,按现在法律讲,是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村集体对它拥有所有权。宅基地的使用权,由农户拥有。
自建房,由农户建造在他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对于自建房,农户应该是拥有所有权的,其中包括居住权、分配权、出租、收益权等。
以上,是个人理解。
2、对于自建房,我认为可分为两种情况:结婚前就建好的,结婚后建好的。
结婚前自建房就建好了的,结婚是男方同意女方对自建房的居住或使用,而女方并没有对自建房出过力。结婚后建起了自建房,因为女方对自建房的建造也出过力,这是与婚前自建房有不同的地方。
根据以上的说法,对于婚后建造的自建房,女方也是出过力的,因此她也拥有对自建房的部分“所有权”,包括居住、分配、出租、收益等权益。对婚后自建房的分配方法,应该是根据本人出力的大小进行分配。
3、对于结婚后由夫妻俩共同出力建造的自建房,我认为俩人都有居住、使用的权利,离婚时,俩人可以分配对拥有所有权的自建房的居住、使用等权益。
因为对于婚前由男方单独出力建造的自建房,女方只有居住、使用权,而对婚后夫妻俩共同出力建造的房子,女方也是拥有所有权的,所以女方对婚后自建房的分配有权参与,即可以与丈夫对自建房共同进行分配决策。
因为妻子对自建房也出力了,所以丈夫如果剥夺妻子对自建房的处分权是不合适的。如果妻子对自建房做出过贡献,那么在离婚时妻子有权对自建房主张居住、使用权,如果她放弃这些权利,丈夫在情理上应该给予妻子适当的其他方式的照顾。仅为个人看法。
如上所述,对于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无房产证的农村自建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我的看法是:如果女方对房子的建造出过力,根据对建房的贡献大小进行自建房居住、使用权的分配,如果女方决定不要房子的居住、使用权益等,男方可以给予适当照顾。(仅为个人看法,不代表任何其他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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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离婚房产没有分割,现在双方如何进行分割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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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走的比较早,十年前母亲临终前把我,弟,姐妹四人叫到面前,母亲说家里什么都没有就只有一套小二室一厅六十多平方,你们四个都不要想要,给孙子的指我儿子,姐妹当即表示听老娘,弟是个女儿,当时很不高兴,我也理解兄弟的心情事后给了兄弟三万,当时厂里这个房子也值是五万多,现在拆迁了,老人的想法就是家里的东西只传孙不传女,现在都很感谢弟及姐妹的情义,血脉之情没有因房子而产生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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