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和税收争议的解决办法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以及税收争议的解决办法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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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
随着二手房市场的火热,随之而来的却是围绕二手房买卖合同产生的一系列纠纷。因为二手房的特殊性质,对处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与处理一般的商品房不同,究竟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呢?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3、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4、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5、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7、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8、房屋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也就是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原则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即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9、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根本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哪些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也就是说,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卖他人所得额外收入,特别是在出卖方一房二卖,出卖人将房屋以高于买受人所出价格,卖于第三人的情形,买受人有权要求从出卖人转售的更高房价款中分享利益。
10、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如何处理?
在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情形中,形成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此时,无过错一方所受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另订其他有利合同的机会损失等)、缔约花费的成本等损失,但缔约过失的损失赔偿数额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11、房屋买卖合同侵害第三方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一般因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请求判决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承租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决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依同等条件支付房屋价款,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证明其具备合同履行能力。
承租人在诉讼中仅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承租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提起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诉讼的,在诉讼中,必须立即或担保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只主张侵犯优先权,而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不能自己不买,也不让他人购买。
12、房屋买卖中,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具有什么义务?
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务。
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有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主要提供的是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尽管房产中介作为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无需对合同承担法律责任,但房产中介应就其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或媒介服务负责,若房产中介未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其他瑕疵的房屋,本应或能够发现其瑕疵,而仅因其不积极调查等消极行为未发现或未告知合同当事人,那么房屋中介机构不仅可能承担退还居间费的损失,而且还可能会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1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怎么处理?
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受人为善意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出卖人为夫妻一方,转让房屋行为符合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有处分权的,另一方不得以其不同意为由对抗受让人。
此种情形多发生在,存在多个共有人或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登记在一人或夫、妻一人名下,受让人在购买时,已尽到适当审查义务的,已核实房产证登记名称与出卖人名称相符的,不应或不能发现房屋存在共有事实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保护受让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针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不同情况,为您介绍了十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各位要是有需要的话可以参考小编的文章来实际解决自己的问题。
增值税发票开出后,不肯回款怎么办
这个问题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发票开出,没有回款,这就是欠帐!欠帐在现实生活当中实在是太普遍,作为企业来讲也是没办法!只能慢慢去要,如果客户每个月有一部分货款汇过来,那生意还可以做!如果客户几个月没有汇或者每次都是一点点的汇,这个生意也就别做了!做的越多亏的越多!这样的客户赶紧要钱,想尽一切办法要钱,当然也得合法。
如果讨要不到,最后只能打官司,起诉他,如果客户真的没钱,官司打赢,你也只能等着!估计这种情况你的钱也就瞎了!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这个也不是你申请就给你执行的,也得有关系或者花钱。要是钱少的话,就不要浪费这个精力了,这中间的花费有时间比人家欠你的钱还多,而且还浪费时间精力!现在国家对着一块也不怎么管,就算是定为老赖,其实影响也不大,毕竟不是谁都没事天天出去坐火车坐飞机的。
有欠帐在这个社会很正常,但是一定要看客户怎么样,如果客户没实力,宁可不做,也别让他欠多,不然最后血本无归。现在这个社会,企业压力都大,做的时间一定看清楚。帐欠多不是啥好事。
大企业如何做好税收管理
大企业如何做好税收管理工作
(一)提高对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首先,大企业应提升对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一是提升现有税务管理岗位的职能层级,改变过去仅在财务部门设立税务科或税务岗的模式,在组织上给予做好税收管理工作的保障,增强税务管理工作对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支持能力。二是应将包括税收政策研究和争取、税收筹划和税收分析等在内的高级管理工作作为企业进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一项重要内容,增强在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阶段、运营阶段和转让或退出阶段税务研判等管理工作的参与力度,向税收管理尤其是高端税收管理要效益。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好否也是衡量大企业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它是大企业竞争力强弱与否的表现指标之一。
(二)建立科学的大企业税务管理人员任职和业务技能提升机制
考虑税收管理工作的特点,对于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应建立一套不同于企业技术岗或管理岗的人员任职机制。比如税务管理岗位的普通岗位人员如纳税申报人员,应是由对企业业务和商业模式熟悉、对会计核算熟悉、对税收政策熟悉和对计算机信息和网络系统操作熟悉的“四熟人员”来担当;对于中级税务管理岗位的人员除了要对上述四个方面熟悉外还具备与企业内部其他各部门沟通能力、税企关系沟通能力和纳税分析方法和报告能力;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还要求有企业战略发展思维、国际税务管理视野、税务数据库和信息化系统的规划能力,如果涉外工作比较多还要求具备一定的外语能力。
(三)充分利用税务外包等专业外部力量为大企业服务
我国税务外包的专业力量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但最主要的还是要算税务师事务所。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税务师事务所已经有近6000家的规模了,税收代理服务水平和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升,能够帮助大企业代为办理包括纳税申报、纳税风险诊断评估、纳税争议协调、纳税政策争取、纳税规划和纳税政策环境调查的大部分工作。在目前企业自身税务管理工作组织还不是很完善和税务岗人员缺乏的情况下,将税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进行外包,也是一个好办法,即可借外部专业力量分担一部分工作,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还可以让企业目前的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分出一部分时间进行企业更高层次的税务管理工作。
(四)提高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层次
改变过去沟通目标还停留在让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业务办事便利上,或者尽量不要来企业进行检查方面,应将沟通层次再向上提升一个层级,包括和税务机关建立定期的访问交流机制,让企业了解到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执行口径,也让税务机关了解到企业的业务和运行机制,增强彼此的相互了解。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双方建立课题,深入研究税收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如有能降低企业税负的税收政策企业没有享受到的进行调整;如果有企业自己的特殊情况,政策规定不是很明确,可以建议税务机关根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给予企业执行上的一些变通和照顾;如果企业确实有特殊情况,比如特殊行业或历史遗留事项,还可以通过税企双方的努力,形成调研报告向制定政策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申请单独的税收政策。
(五)建立符合企业需要的税务管理信息化系统
正如前文提到的,税务管理是一项建立在企业业务和会计核算基础之上的后端管理工作,在建立方式上一是可以考虑在业务和会计核算系统之上嫁接建立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二是单独建立税务管理信息化系统。但不管那种方式,工程都是比较巨大的。因此建议可以采取分模块分期开发的方式建立。如建立法规库和查询模块、纳税申报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模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模块、发票管理模块、税务岗位人员学习模块和税务档案电子数据管理模块等。大企业应该选择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开发模式建立自己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综上,当大企业把税务管理工作重视起来、税务工作组织和人员组建起来、外部专业力量利用起来、税务机关沟通通畅起来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以后,大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一定会提升到一个新层次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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