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企业如何避免在“财税问题”上吃大亏这个问题,企业财税问题解决办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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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避免在“财税问题”上吃大亏
非请自来。
这个问题既简单又复杂,简单的是企业所有业务符合规范,按制度处理,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况;复杂的是,基本上不可能所有业务都能按规定处理,这才是最关键的。
另外“吃大亏”也大有文章,可以表现为让内部人“阴了”或对外表现为不符合相关规定,造成非正常损失,当然这种损失不仅于经济上的损失,比如,违反相关规定,被处罚使企业信用、形象等受损等。
对于内部的问题,必须得建立健全各种内部控制、并按有效执行。正所谓,日防夜防,家贼难防。不管哪个企业,舞弊多少时有发生,而且还很难有效防控,要杜绝更是不可能。只能说尽量加强控制。比如,传说中的"会计门",就是因为内控问题,才被那些心术不正的人有机可乘。
对外而言,题目说的主要表现在税务问题上。这个问题与内部问题有密切联系,相关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为主要因素,比如财税人员对会计核算错误、对各种税收政策不熟悉,错误编制财务报表、纳税申报失误,交纳税款有误甚至严重的影响企业税收信用评价等,这些都会“吃大亏”。我想,关于用人方面,涉及人力资源管理了,不想说。
所以,企业是一个整体,要想不“吃大亏”,方方面面都应该有所兼顾,虽然这是很困难的事。
说实在,一个内控就够写一本书了,如何查账、防范舞弊篇等更是罄竹难书,幅有限,真不好细说。
多说无益,闪了……
企业代收财政性资费有哪些财税处理
对于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主要体现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的相关税法规定中。1、营业税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根据营业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代收费用原则上应当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即只要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为收取了,不论其是否计入房价内或是否开票(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区别之处),原则上都要作为计税依据计入到营业额中。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代收费用是不需要纳营业税的,如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如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有明确规定。其他代收费用都要作为价外费一并计征营业税及其附加。作为代收的印花税、契税由于本身是税而不是代收的费用所以无需计征。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可见,在企业所得税上代收费用是否需要缴税,关键看开发企业是否将代收费用纳入房价内以及是否将代收费用开具了发票。如果开发企业将代收费用开具了发票或纳入了房价内,那么就需要计收入,当向有关部门缴纳时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反之则不必作为收入,同时也不必计入成本费用。所以代收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即使计入收入,也仅相当于“平进平出”“全收全付”,不会影响所得税款本身,最多只是影响以收入为基数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限额而已。3、土地增值税根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代收费用的审核,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综上,代收费用在土地增值税上政策是一贯的,从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起,到国税发[2007]132号文件,再到国税发[2009]91号文件,政策并没有什么新变化,只是又一次强调了代收费用的处理规定而已。至于计征与否就是看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内,并且此代收费用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所以代收费用在土地增值税上的规定是确定且明确的。案例及解析某市税务稽查局检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此公司xx年营业收入30000万元,其他应付款账户4500万元,经查其他应付款账户发现该公司xx年至xx年在销售商品房时向客户收取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道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代收费用共计4500万元(其中专项维修基金800万元),对于4500万元的代收费用此公司未做任何税务处理。稽查处理决定:1、专项维修基金800万元,符合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不计征营业税,其余3700万元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以及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追缴该公司代收款项营业税及附加,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本案:补缴营业税及附加3700×5.6%=207.2(万元)。注:当地地方教育费附加比例为2%.滞纳金按日加收,以万分之五比率计算,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金额计103.6万元。2、因代收款项票据由委托方开具,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此代收代付款项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3、因为代收费用单独核算未并入房价内,所以也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税又出新规,药企该如何应对
从两个方面回答您的问题
1.合规经营
前段时间爆出药企虚开发票的丑闻,且涉案金额巨大,造成的负面影响很严重。
药企从原材料采购,到工厂加工,再到医院药店销售,最后流转的消费者手中,其附加值是很高的,原材料成本可能只需1元,到了消费者最后成交可能100元(打个比方,无所指),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也是很高的。药企为了避税就难免走捷径,走上违法的道路。
其实现在已经处于金税四期阶段了,现在的资金穿透能力和数据分析能力已经远超金税三期(金税三期多厉害想必大家都知道),企业想找野路子走捷径是万万不行的。合规为第一要义!
2.税务筹划
挣100W和省100W哪个更简单呢?
现在市场竞争激烈,很多企业老板一股脑扎进企业开源当中去,想着怎么挣更多的钱,做更多的业绩。
这是对的,但别忘了国家目前的政策是减税降负,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洼地也要好好利用起来,实打实的去享受国家给予的政策扶持。
纯手打,欢迎探讨!
股东撤资的涉税问题及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借:实收资本1000000贷:银行存款900000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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