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律师的种类有哪些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专家建议的名字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取名字有什么讲究
取名字就是标置性的
没有多大的讲究,但是总不能起明天死吧?太难听了!旺向一点,比如吴性,就叫云,穷,苦,都可以的。不要叫吴钱,感觉不好吧?。
浙江省有什么名人
江南胜地,自古以来便是人才辈出之地,而浙江更是其中的佼佼者。自两汉以来,浙地名人,囊括政治、军事、文学、科学、商业各大方面。
要说浙江的名人,怕是说个几天几夜也说不完,下面我就随便列举一些,欢迎大家继续补充:
1、西施:浙江省诸暨人,春秋时期美女,中国古代四大美女之首,
2、孙坚/孙策/孙权:孙氏父子三人,祖籍吴郡富春(今浙江富阳)人,三国东吴的奠基者和开创者。
3、贺知章,浙江杭州人,唐代著名诗人。
4、钱镠,浙江杭州临安人,五代十国吴越国创建者。
5、沈括,浙江余杭人,北宋科学家、文学家,有《梦溪笔谈》传世。
6、陆游,浙江绍兴人,南宋著名爱国诗人,以高产著称,诗词流传于世的有9000多首。
7、刘伯温,浙江温州人,明朝开国功臣,与诸葛亮齐名的传奇人物。
8、于谦,浙江杭州人,明朝政治家,一场京师守卫战足以名垂千古。
9、王守仁,浙江宁波人,明朝哲学家、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BUG一般的存在。
10、袁枚祖籍浙江杭州,清代著名诗人。
11、龚自珍,浙江杭州人,清代著名文学家(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
12、章太炎,浙江余杭人,清末民初民主革命家、思想家,同盟会成员。
13、王国维,浙江海宁人,清末明初著名的国学大师,有《人间词话》传世。
14、蔡元培,浙江绍兴人,近代著名著名教育家、革命家、政治家,北京大学校长。
15、鲁迅,浙江绍兴人,近代著名文学家、思想家,五四新文化运动的重要参与者,
16、周总理,原籍浙江绍兴,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中国历史上最受人敬爱的人之一。
17、蒋介石,浙江宁波奉化人,南京国民政府总统。(另外,蒋介石手下有一大票人都是出自浙江,如陈诚、陈布雷、汤恩伯、邱清泉、胡宗南、戴笠、毛人凤)
18、钱三强,浙江绍兴人,中国原子能科学事业的创始人,中国“两弹一星”元勋。
19、钱学森,祖籍浙江杭州人,被誉为“中国航天之父”、“中国导弹之父”、“中国自动化控制之父”和“火箭之王”。
20、邵逸夫,浙江宁波人,邵氏兄弟电影公司的创办人之一,慈善家,高耸在各大高校的逸夫楼足以让他名垂千古。
21、六小龄童,祖籍浙江绍兴,出生于上海,国家一级演员,孙悟空最出色的扮演者。
22、屠呦呦,浙江宁波人,中国著名医药学家,2015年因为发现青蒿素而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成为首获科学类诺贝尔奖的中国人。
23、丁磊,浙江宁波人,网易公司创始人。
24、马云,祖籍浙江省嵊州,出生于杭州。这个人就不需要多说了吧,他让无数的中国人拥有了自己第一辆车:购物车!
25、孙杨,浙江杭州人,中国游泳名将,获得多块奥运会金牌。
律师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到底能为当事人做些什么?律师业务范围有哪些?可能大家印象还是停留在律师只能打官司。那你真的错了!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一)个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解答涉及私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屋买卖等等;
2、起草、修改、审查涉及私人事务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3、接受私人委托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4、协助办理私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5、协助监管私人财产;代为办理公证;
6、调查工商资料及其他法律材料;
7、协助聘请人与涉及其个人权益的法律事务与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谈判;
8、接受私人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委托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
(二)企业日常管理事务服务范围
参与决策:1、参与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调查、出具法律意见;2、参与制订有关项目的实施方案,提供最完善的法律保障意见;3、有效解决债权债务、劳资关系、资产定性、股权分配、企业机构设置等系列问题4、宏观督察有关方案具体执行部分事项5、对贵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
采购:1、参与采购合同制订包括(格式合同、根据合同的采购方式设计单项合同);2、重大采购事项谈判;3、采购人员法律基础知识培训;4、采购工作中公平、公开的管理办法,如投标采购、比较采购法。
销售:1、销售合同制订包括(格式合同,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设计单项合同)2、重大销售项目谈判3、销售人员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训4、销售工作中防范风险制度的设立
劳资:1、制定、审查劳动合同及《公司章程》、《员工守则》、《劳动纪律手册》等规章制度2、工伤事故处理、劳动争议解决3、协助企业搜集政策文件4、参与创立企业内部奖励性的配股方案5、定期了解贵司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6、协助公司进行劳动年审和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等工作;协助企业申报内部规章制度备案和申报采用综合工时和经济性裁员审批手续。
知识产权:1、企业专利、商标、工业产权的注册、登记及保护措施;2、协助企业处理"打假"、"侵权"工作中的法律事物,以及对不正当竟争行为的防范及对策;3、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综合行政:1.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的制定(包括起草、审查、签定、履行的程序)及合同台帐式登记制度2、企业经营场地租赁或自身物业出租管理等事务及法律文件3、协助处理企业对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部门中的特别事务4、企业公章、执照、介绍信管理
投资、联营、合作:1、企业对外投资事务,与其他实体联营、合作2、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调查3、企业内部承包法律事务的处理4、涉及股权分配的法律事务银行
金融:1.对企业向单位或金融机构借款、集资、担保、抵押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2、对企业向外贷款行为进行法律风险分析;3、处理银行同业之间同业拆借纠纷;4、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人身、财产保险索赔纠纷;5、为信贷、投资业务提供审查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等方面的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6、办理银行按揭(抵押贷款)及执行抵押的法律事务;7、担任金融、上市企业的法律顾问。
运输:1、企业生产资料仓储、运输所需法律文件审查;2、运输过程中涉及保险、产品损坏赔偿、交收货物、签收手续等问题处理。
企业重组、分离、并购:1、参与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调查,出具法律意见2、参与制订有关项目的实施方案,如招商、引进投资、奖励等提供最完善的法律保障意见3、资产定性、股权分配、企业机构设置等系列问题4、宏观督察有关方案具体执行部分事项
处理纠纷:1、协助处理各类债权债务纠纷,包括经济、劳资、租赁、工业产权、股权等2、通过协商、谈判,出具律师函及诉讼或仲裁等方案解决3、协助企业分析,查找产生纠纷的原因,做到"亡羊补牢"4、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三)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意见,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非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4、代理政府参加诉讼;
5、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件;
6、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8、接受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为招投标活动的公正进行提供法律保障;
9、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司法律服务范围
一、非诉讼方式
(一)、资产的运营和处置法律服务
1、企业投资,并购目标企业的治理结构,资产法律状态调查
2、顾问律师定期访问企业
3、上市公司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资产重组、股权重组、企业产权交易
5、产权纠纷调处、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企业破产清算
6、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资产管理咨询
(二)、站在改制企业的角度、企业控制人的角度提供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重组中的法律服务
1、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
3、申请破产、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4、职工持股、经营者持股、职工安置
(三)、项目咨询代理
1、就企业提出的特定问题、特定业务,进行法律调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就企业特定项目的设立、建设、经营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
3、就企业投资、公司设立、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兼并与收购、合并与分立等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项目代理服务
4、作为企业代理人,就企业特定项目的设立,参与谈判
5、作为项目代理人,审查或代理起草合同,章程的文件;就企业提出的特定问题,进行法律调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站在收购方角度或者被收购方角度为企业兼并和收购提供法律服务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
2、企业兼并等的方案设计、文件制作、谈判、申报审批等
二、诉讼或仲裁方式
(一)、民事经济诉讼仲裁类:确认出资人、股东身份纠纷;侵害出资人、股东权利纠纷;确认股权比例纠纷;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优先认购权纠纷;公司或股东知情权纠纷;出资纠纷;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联营合同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企业出售纠纷等。
(二)、刑事诉讼类:包括但不限于站在资产所有者(被害人)的角度或者被告人的角度提供刑事诉讼法律服务等。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类:对不服行政机关关于产权处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在进行涉及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的行政许可行为时行政行为的复议和诉讼;对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的复议和诉讼等。
民商事法律服务范围
一、民事(公民个人)
1、担任公民私人法律顾问:为公民的个人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和租赁房屋、抵押、借贷、侵权、合伙等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法律意见,草拟、审查、签订合同和协议;代为处理纠纷。
2、婚姻、继承、分家析产;
3、交通、医疗事故、工伤等人身损害赔偿;
4、保险理赔;
5、肖像、名誉、荣誉侵权;
6、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法律服务: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秘密、商标、专利及著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或仲裁。
7、涉外民事(国际私法):涉外婚姻、继承、收养、侵权法律服务;
8、代理诉讼、仲裁、和解、调解、谈判,起草、审查遗嘱等法律文件;
9、办理律师见证、代办公证业务;
10、签发律师函;
11、其他公民个人法律服务。
二、商事(公司企业)
1、担任公司企业或特定项目法律顾问:
①起草、审查各种商业合同和法律文书,对工商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书;
②参与重大商务谈判,协助草拟谈判提纲;
③代理参加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④协助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合同、劳动人事、财务、商业秘密等经营管理;
⑤处理劳资纠纷;
⑥签发律师函,办理各类律师见证及代办法律公证手续;
⑦其他法律顾问法律服务。
2、代理各类纠纷诉讼、仲裁、执行、和解、调解、谈判;
三、合同法律服务范围
(一)合同订立阶段:1、为当事人提供合同知识的法律咨询、法律讲座,增强当事人合同意识和提高当事人制作、签订合同技能;2、提供标准合同文本;3、根据当事人业务特点,为当事人制作或者修订预制合同、格式合同;4、草拟合同。
(二)合同谈判阶段:1、参与当事人合同谈判的策划,提供法律风险分析意见和谈判技巧的建议;2、协助或者代理当事人进行合同谈判;3、对谈判中的分歧和争议提供法律意见;4、根据谈判情况制作合同。
(三)合同签订阶段:1、对当事人制定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供专业意见;2、指导当事人填写、签订合同;
(四)合同履行阶段:1、根据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指导当事人履行合同,完善合同手续;2、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提供对策意见和措施建议;3、协助或者代理有关合同中止、终结事宜。
(五)合同争议阶段:1、根据当事人委托,就合同与商务纠纷与相对人进行协商、调解;2、依据当事人的授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代理诉讼、仲裁活动。
刑事法律服务范围: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包括:调查、收集有关材料;提出辩护意见等
3、担任公诉案件一、二审被告人辩护人,包括:起草并向法院提交有关法律文书;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进行辩护;代理提出上诉
4、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指控犯罪;参加法庭审理,提出代理意见;对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代为申诉;对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依授权直接起诉
5、担任自诉人的代理人,包括:提供法律咨询;起草自诉状及其它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自诉;参加法庭审理;代为提出上诉
6、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包括:履行公诉案律师的辩护职责;代为提出反诉;进行答辩;参加调解或和解;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7、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包括:撰写民事起诉状或民事答辩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指导、帮助委托人收集证据,进行调查;申请鉴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参加法庭审理;代为提起上诉
8、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
9、为遭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10、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事业单位预防或减少经济犯罪的发生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行政法律服务范围
一、代理行政处罚听证;
二、代理行政复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的公安、工商、劳动、房地产、质量、烟草专卖、交通、海关、税务、财政、金融、审计、物价、统计、科技、司法、城管、铁路、民航等行政管理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违法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代理行政诉讼:
1、对警告、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4、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其他行政案件。
四、行政许可法律业务;
五、国家赔偿法律业务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范围
(一)专利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1)代理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合同纠纷的诉讼、调解或仲裁,专利行政处理、专利行政诉讼;
(2)参与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
(3)以专利权作为出资时,办理专利权评估和专利权转移手续;
(4)起草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5)专利战略制定、专利申请论证、专利检索;
(6)其他与专利有关的业务。
(二)商标法律事务
(1)商标保护策略的咨询;
(2)商标检索、调查以及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商标注册申请和审查程序;
(4)参与商标异议、复审及撤销不当注册的程序;
(5)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和变更等事项;
(6)商标侵权纠纷的诉讼代理、行政查处和侵权打假;
(7)起草商标权的许可和转让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8)参与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纠纷的调解、诉讼;
(三)著作权法律事务
(1)著作权(版权)及其邻接权纠纷的调解、诉讼代理;
(2)参与著作权行政处理程序;
(3)著作权与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纠纷的调解和诉讼代理;
(4)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问题的处理;
(5)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著作权问题的处理;
(6)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业务
(四)商业秘密法律事务
(1)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调解和诉讼代理;
(2)通过合法途径把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转化为商业秘密;
(3)同时利用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对企业的技术进行综合保护;
(4)商业秘密保护策略的制定;
(5)为企业起草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竞业限制合同,制定保密制度;
(6)其他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业务。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事务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2)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调解和诉讼代理;
(六)知识产权培训事务
(1)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法律法规知识
(2)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形势
(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
(4)专利文献与信息利用的实务和技能、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与变革的趋势
(5)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6)知识产权申请、审批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7)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审查原则及法律规定
(8)商标撤销和商标注册无效的理由、程序和效力
(9)著作权法等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
(10)知识产权法律诉讼程序、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内容与程序
(11)学习掌握专利文献和信息利用及检索技能,了解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的基本知识以及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及典型案例分析。
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范围
一、个人房屋买卖服务范围
(一)房产融资贷款法律服务
1、法人贷款;
2、个人购买二手房贷款;
3、个人助业贷款;
4、押旧买新住房贷款;
(二)二手房交易法律服务
1、为交易双方提供相应法律咨询;
2、调查房屋产权是否存在产权纠纷;
3、起草、审核房屋买卖合同;
4、提供购房款见证提存业务;
5、办理二手房抵押贷款业务;
6、办理二手房转按揭业务;
7、代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业务;
8、代理房屋欠款的追缴;
9、代理与二手房相关的其它法律业务。
(三)商品房法律服务项目介绍
1、提供签约前的项目审查服务;
2、代理购房者谈判、签约;
3、在房屋的交付阶段,代理购房者审查房屋是否达到交付和入住标准;
4、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四)房地产纠纷方面的法律服务
1、提供房地产纠纷方面的相应法律、法规的咨询,并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
2、代理房地产纠纷方面的谈判、调解、诉讼和执行;
(五)提供房地产项目的申请、开发、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二、建筑房地产开发商服务范围
(一)、房地产开发前期可行性论证的若干法律事务
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包括项目的合法性论证、若干法律规定不明确问题的可行性分析、若干边缘性法律问题的可行性分析);
2、房地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包括投资主体的设立、开发商的设立、投资模式的若干法律问题等);
3、房地产前期规划工作的可行性分析(包括若干规划及建设工程的合法性问题及处理、有关规划及建设工程的法律边缘性问题等)
4、房地产前期土地取得工作的可行性分析(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若干法律问题、土地征用、划拨及出让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等);
5、房地产开发前期集资(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抵押、融资)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6、其他与房地产开发前期可行性分析有关的法律事务。
(二)、房地产开发前期的若干法律事务
1、投资商设立开发商的法律事务;
2、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土地征用补偿的法律事务、土地征用过程中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事务、土地征用过程中与土地实际使用人之间的法律事务、农转非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处理、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若干疑难法律事务等);
3、土地划拨过程中的若干法律事务(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若干关系处理的法律问题、划拨土地补偿的法律问题等);
4、拆迁法律事务(拆迁补偿法律事务及若干问题的处理、拆迁安置法律事务及若干问题的处理、拆迁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等);
5、房地产开发前期融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6、房地产开发前期的预售及其法律问题;
7、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处理;
8、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处理(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置换等);
9、其他房地产开发前期的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法律事务
1、从法律角度,协助制定施工发包模式;
2、审查、修改勘察、设计、施工等各类招标文件(或议标文件),其中,施工招标文件包括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或议标文件),还包括指定分包及甲方直接发包的招标文件(或议标文件),并出具书面审查、修改意见;
3、如需要,就审查、修改招标文件(议标文件)情况,与相关方进行沟通;
4、就招标(或议标)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事务,提供口头或书面咨询意见;
5、审查、修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各类合同,其中,施工合同主要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指定分包合同、甲方直接发包的施工合同,并出具书面审查、修改意见;
6、如需要,就审查、修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各类合同情况,与相关方进行沟通;
7、审查、修改甲供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出具书面审查、修改意见;
8、审查、修改各类公建设施配套合同,并出具书面审查、修改意见;9、就签订和履行上述各类合同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书面的法律咨询意见;
10、协助甲方依约履行上述各类合同,如需要,指导甲方收集履约、反索赔资料;
11、协助甲方处理因工程质量引起的争议;
12、如需要,协助甲方处理因工程造价、工期延误产生的索赔、反索赔争议;
13、协助甲方办理工程保险,提高抗风险能力和效果;
14、协助甲方处理涉及《合同法》第286条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引起的法律事务;
15、协助甲方建立切实有效的工程保修的体系,妥善设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以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正常使用;
16、参加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对验收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17、如在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协助甲方向承包人履行通知义务,并协助处理因保修而发生的争议。
18、建筑商垫资合法化处理的若干法律事务;
19、建筑总包商、分包商与开发商之间的若干法律事务;
20、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融资法律事务;
21、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四)、工程结算期间的专业法律服务
1、审查合同文件,列出审价合同依据;
2、审阅履约资料,特别是签证、索赔等文件的合法性;
3、将合同依据、履约资料的审查结果提供给审价单位(或者甲方结算人员),并与审价单位(或者结算人员)交流;
4、与审价单位(结算人员)讨论审价方法及步骤;
5、就审价单位(或者结算人员)在审价过程中遇到的易产生纠纷的项目,提供法律意见;
6、如有必要,代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鉴证与公证;
7、协助审价单位(或者结算人员)出具审价报告;
8、审查承包商对审价报告的异议;
9、参与与承包商的结算谈判并草拟结算文件;
10、其他有关结算过程的法律服务。
(五)、房地产预售及销售法律事务
(一)如甲方预、出售商场或办公楼,则提供预、出售阶段的专业法律服务服务
1、如委托代理商销售,参与与代理商关于代理销售事宜的谈判,起草、修改、审查代理合同;
2、如不委托代理商销售商品房,参与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
3、参与与按揭银行的谈判,起草、修改、审查合作协议书;
4、审查、修改与楼盘有关广告合同,审查楼书中的广告内容;
5、审查、修改定金协议、预、出售合同中的协议条款、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约;
6、审查、修改与预、出售商品房工作有关的管理制度及流程;
7、就签订预、出售商品房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事宜,提供口头或书面咨询意见;
8、就购房人未按时付款,代为发函;
9、审查、修改交付房屋的有关工作流程及文书;
10、协助处理交房中的有关争议;
11、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二)如甲方预、出租商场、办公楼,则提供预、出租阶段的专业法律服务
1、如委托代理商预、出租,参与与代理商关于代理租赁事宜的谈判,审查、修改代理合同;
2、如不委托代理商预、出租,则参与对租赁人员的培训工作;
3、审查、修改预、出租合同标准文本;
4、就签订、履行预、出租合同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书面咨询意见;
5、审查、修改房屋交付的有关工作流程及文书;
6、协助处理房屋交付的有关争议;
7、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六)、物业管理法律事务
1、物业管理合同及物业管理公约的拟定及修改;
2、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与缴纳;
3、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4、物业管理过程中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处理;
5、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及其处理。
(七)、其他房地产法律事务(包括房地产继承与析产、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等)
国企改制及企业破产重整法律服务范围
一、国企改制法律服务范围
(一)为卖方提供的服务
1、就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法律可行性分析;
2、就产权转让方案将要涉及的事项进行前期法律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1)与债权金融机构协商处理相关债权债务事宜;
(2)处理职工安置事项,包括协助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制作职工动员文件等,协助申报职工安置方案;
3、协助拟订买受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4、拟定产权转让方案;
5、协助完成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制作内部决策过程中需要的法律文书;
6、出具法律意见书;
7、制作并向国资监管人申报产权转让项目申请文件;
8、就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出具经济鉴证意见书;
9、协助申报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
10、协助卖方按照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制作有关文件,进行挂牌辅导工作;
11、协助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12、制作与拍卖公司的委托拍卖协议或者制作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13、起草产权转让合同;
14、协助与拍卖的买受人谈判并达成产权转让合同,或者与招标的中标人谈判并达成产权转让变更登记;
15、协助卖方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16、协助卖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7、处理产权转让过程中的纠纷。
(二)为买方提供的服务包括
1、就卖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分析,提供买方的决策依据;
2、就卖方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慎调查,提供决策分析;
3、协助买方按照交易机构及卖方的要求制作交易申请文件;
4、制作投标文件;
5、起草产权转让合同;
6、协助与卖方的谈判并达成产权转让合同;
7、协助买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8、处理产权转让过程中的纠纷。
9、为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提供法律意见;
10、改制企业进行法律和政策辅导根据改制企业的不同改制形式,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二、破产重整法律服务范围
(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实务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5)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6)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计划后,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7)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8)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后,由律师事务所执行。
(二)破产管理人之外的律师实务
1、接受管理人的委托为破产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1)追回因债务人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处置的债务人财产。
(2)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履行债务和交回财产。
(3)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足出资。
(4)向债务人有关人员追回其非正常收入。
(5)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6)为破产财产变价和破产财产分配提供法律服务。
(7)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和中止执行程序。
(8)参加民事诉讼或仲裁。
2、接受债权人委托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1)律师应向债权人提供专业性建议。
(2)代理债权人起草破产申请书。
(3)代理债权人编制证据目录及证据卷。
3、代理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1)提示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2)为债权人准备债权申报文件及证据材料。
(3)当债权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如期申报债权的,律师可以代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延展其债权申报期限。
4、代理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必要时代理债权人提出新的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5、代理债权人参加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破产程序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作为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
6、代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或者复议
7、接受债权人的委托为破产重整提供法律服务
8、接受债权人的委托提供和解法律服务
(1)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
(2)制订和解协议草案。
(3)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9、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重整企业
投融资法律服务范围
(一)股权投融资法律事务
1、代表投资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2、代表被投资方或被投资方控股股东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二)企业上市法律事务
1、股权投资后的公司治理
2、股权投资后的公司治理
3、企业境内上市
4、企业境外上市
5、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三)上市公司法律事务
1、上市公司证券常年法律顾问
2、上市公司再融资
3、上市公司发行债券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四)兼并和收购法律事务
1、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并购
2、企业合并、分立、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事务
3、管理层收购(mbo)
(五)投资公司法律事务
1、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法律事务
2、投资公司对外投资法律事务
(六)证券公司法律事务
1、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法律事务
2、证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3、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法律事务
(七)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事务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变更、解散法律事务
2、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事务
(八)信托公司法律事务
1、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法律事务
2、信托产品/信托计划的设立、运行、终止法律事务
(九)国企改制法律事务
1、国企改制
2、国有产权(股权)交易
(十)外商投资法律事务
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法律事务
2、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类型变更法律事务
3、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法律事务
(十一)公司证券纠
民事侵权法律服务范围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4、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5、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6、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7、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10、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11、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
1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损害赔偿纠纷;
16、专家过错损害赔偿纠纷;
17、恶意诉讼、恶意告发损害赔偿纠纷;
18、新闻侵权纠纷;
19、网络侵权纠纷;
20、商业侵权纠纷;
21、证劵侵权纠纷;
22、人格权侵权纠纷;
22、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23、网络域名专用权侵权纠纷;
24、侵害债权赔偿纠纷;
25、侵害物权赔偿纠纷;
26、受益人补偿纠纷。
劳动法律服务范围
(一)企业劳动人事制度管理法律服务:
企业建立完善的劳动人事制度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帮助企业提高发展速度。
1、企业劳动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2、企业规章制度起草、修改和审查;
3、向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劳动人事新法规和规章、提供劳动人事政策、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咨询;
4、为企业培训劳动人事管理人员劳动法律知识;
5、为企业做好社会保障相关内容的指导和法律咨询;
6、协助企业做好劳动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制度制订修改工作,及时协助处理工伤认定事件;
7、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制度,建立制定企业有关用工、工资分配、福利保险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9、协助企业审查、起草、修改、制订完善《劳动合同》、《公司章程》、《员工守则》、《劳动纪律手册》和《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帮助调整劳资关系;
10、为顾问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制度。保密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可以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制订不同的保密合同);
11、定期了解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帮助企业规范其用工行为,使企业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不合法引起的风险;
12、指导企业提高收集证据技巧,指导企业运用规章制度进行科学管理,避免、减少处理违纪员工而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承担的举证风险;
13、提醒企业依法定程序制订内容合法的劳动制度,避免企业在仲裁、诉讼中不能履行举证责任;
14、协助企业预防和处理工资、工伤、辞退、社保费和补偿金等引起的劳动争议,真正为企业减轻负担,使企业能够把全部精力放在生产、经营上;
15、协助企业进行劳动年审和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等工作;
协助企业申报内部规章制度备案和申报采用综合工时和经济性裁员审批手续;
16、协助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续签工作和劳动合同终止工作;
17、进行律师见证,签发律师函;
14、定期宣传国家及本地最新发布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5、根据企业的需要,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16、根据企业需要,协助设立法律顾问室,并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17、根据企业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18、代理劳动合同鉴证;
19、其他有关劳动事务;
(二)劳动仲裁与诉讼法律服务:
1、劳动人事仲裁与诉讼案件咨询;
2、代理争议双方协商调解劳动纠纷;
3、就案件的事实与法律分析、诉讼应对策略、诉讼风险等向客户出具诉前分析意见;
4、为客户提供案件证据搜集方案,指导客户搜集、整理相关的证据;
5、代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和劳动诉讼一审与二审案件;
6、代理劳动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劳动行政复议和劳动行政诉讼
7、代表企业与员工进行相关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专业谈判;
8、代理企业处理集体劳动仲裁、一审诉讼、二审诉讼。
(三)公司企业劳动法培训法律服务:
1、企业特殊岗位针对性法律培训;
2、新进员工法律培训和产业法律讲座;
3、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及典型案例解析;
4、劳动合同法律责任和法律效力讲解;
5、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法律讲解;
6、规章制度合法性和有效性讲解。
7、企业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及应对策略;
8、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经济性裁员及经济补偿金的运用技巧;
9、企业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与人事制度制定技巧及风险控制;
10、企业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对策;
11、人力资源管理常见法律纠纷预防与处理。
(四)律师调查法律服务:
1、背景调查包括:对新聘用员工工作简历背景、学历背景调查;协助对员工提供证件的真伪认定;对履行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状况调查等;
2、对本职工作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进行调查;
3、对员工提供的职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五)方案设计法律服务和主要劳动合同及相关文本制作
1、用工方案设计、修改和协助审定;
2、裁员方案设计、修改和协助审定;
3、集体合同定书、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员工手册、规章制度
4、其他法律知识讲座,例如:工会、劳动安全管理、安全保卫等相关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
婚姻家庭法律继承服务范围
(一)提供有关婚姻家庭及继承方面法律咨询;
(二)家庭成员财产归属公证与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三)为婚姻家庭问题与纠纷调查取证、诉讼支持等提供法律服务;
(四)代理国内、涉外婚姻诉讼;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5、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6、婚姻无效纠纷
7、撤销婚姻纠纷
8、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9、抚养纠纷
10、扶养纠纷
11、监护权纠纷
12、探望权纠纷
13、涉外、涉港澳台婚姻家庭业务等。
(五)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诉讼;
(六)代理抚养费和探望权诉讼;
(七)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八)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1、赡养纠纷
2、收养关系纠纷
3、分家析产纠纷
4、继承纠纷
(九)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
(十)维护妇女、儿童及家庭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相应法律援助;
如果你们买房,同意加女婿的名字吗
关于在房产上加不加女婿的名字我认为因人而异!
楼主自称是做生意的,家庭条件不错,但是你这么一个问题提出,我只能说你太高看自己了……
真正家庭条件好的人是绝对不会计较加不加女婿的名字的!你有六千万的家产,送套600万的房子给女儿你会有这样的心结吗?你充其量就是省吃俭用的普通家庭才会有这些顾虑,去骗女儿说拿去炒股被套!
你们在上海准备给女儿全款买套房希望女儿过得好,这个可以理解,也是每个父母对子女的愿望!
女儿既然主动提出加上女婿的名字肯定有她的考量……或许是她不够自信,或许她需要的是换来老公的信任,父母既然有心帮女儿购置房产,至于女儿有何决定就不应该插手!
结婚的意义是什么?应该是在你心思杂念的时候给予自己一个心安理得,实际上父母是左右不了子女的婚姻幸福的!
当然,房产赠与方面我给你做一下普法工作: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由此可见,除非父母出具赠与合同中或赠与时明确向夫妻双方表示,房产只赠与夫妻其中一方,否则法院将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倘若你在赠与合同中没明确,就算是你不加女婿的名字,法律上认定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建议你是和女儿单独签订房产赠与合同,这是问题关键点!
这就要求主张赠与房产属于夫妻个人一方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相应能够证明的证据有:公证的赠与合同、父母及夫妻双方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赠与时明确告知夫妻双方的录音、录像,配偶一方确认知晓赠与行为仅针对一方的证据。
当然,如果赠与行为是发生在婚姻登记前,且赠与的房产已在婚前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即便之后夫妻双方结婚登记,该房产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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