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text-indent:2em;">其实1987年1月1日民法总则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民法总则专家建议,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1987年1月1日民法总则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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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月1日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3月18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总则废止。
新《民法总则》与老《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不同,如何适用
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同如何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此进行了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18〕12号文,具体内容如下: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以上供参考)
为什么民法这么难学
民!法!才!不!难!学!呢!
(以下答案全部干货,可能会有点长)
谈两个问题:一、整个民法学逻辑体系的构建(学什么);二、科学的民法学习“打怪升级”步骤(怎么学)。因为我相信题主提出问题不是单纯地寻找情感共鸣,而是希望改变这种“难学”的体验。毕竟,“我也觉得民法好难的”这种答案完全没有实质意义。但为什么不简单粗暴地直接上方法呢?联想到当年答主刚接触民法时那懵懂又混沌的模样,私以为低年级的法科学生可能也会有和题主相同的困惑——这些陌生的概念之间似乎没有联系啊!如果找出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也就是民法学内在的逻辑体系,学习民法的体验会愉快很多哒:)
第一部分民法学的逻辑体系民法中最核心的概念,是法律关系(大陆法系国家通用叫法),整个民法大厦都是围绕它搭建起来的。虽然,我们的民法通则标新立异地称它为民事法律关系
法学院的第一门民法课基本都是民法总论,总论的内容大概长这样:
一般规定(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基本原则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内容)法律事实-事件和行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代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法律关系)期间和时效无论是民法教科书的安排,还是民法总则的编撰,大抵都依照这个顺序。1是对法律关系的一般约束;2.3.4是法律关系的三要素;5是法律关系的变动;6是对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设立、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作的特殊安排;7也和法律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的核心概念
也就是说,民法中的其他概念都是围绕法律关系来建立的。所以,找到每个民法概念与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就能找到它们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比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前者是法律关系主体参与民事关系的资格,后者是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关系的资格。这两者也因此总是在法律关系主体一章进行学习,或制定在民法典总则对主体的规定中
学完总论之后,陆续会有分论的几门课程。民法总论对法律关系的所有规定,都适用于民法分论中的不同类型法律关系。根据所调整法律关系的不同类型,民法各论(很少听见这种叫法)大概长这样:
1财产法律关系
物法(a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占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法(a合同之债b侵权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d不当得利之债)-债权法律关系继承法(a法定继承b遗嘱继承c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律关系2人身法律关系
人格权法(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是否独立成编争议很大,许多教材也是直接纳入总论的自然人一编学习)婚姻家庭法-家庭成员间的身份法律关系这就是传说中的潘德克顿法学体系,能够将庞大的民法大厦建立在法律关系这个特定的概念之上,为德国人的抽象思维点赞!(省略1000个惊叹号)
第二部分民法技能修炼篇step1:入门篇
目标:知识脉络的梳理建立及法条的准确适用
1.1掌握教材基本内容
理解教材的时候,切记围绕法律关系的概念和上述的民法体系
教材里比较艰深的内容,不去理会它。比如关于权利本质的N种学说,法人本质的N种观点或者我上面提到的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讨论种种。因为这些内容,可能要求对或是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或是民法理论的扎实基础,或是还要结合制度发展中的历史和社会因素来理解。它们对初学者实在太不友好了!
总之,只关心教材的核心概念部分即可。如果觉得教材太厚或者内容太难,我来推荐个——司法考试三大本的民法编。都是学习民法必须掌握的基础内容,比读教材的压力(厚度)少很多哈
1.2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
这是建立在1.1(掌握民法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的,必须!不信你扔本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汇编给从来没学过民法的人试试,看他能不能应对各种奇葩小案例
民法通则和它的配套解释,没事翻一翻。界面非常友好,文字简洁,与总论的逻辑建构一致。物法和债法部分就不用看啦,已经被后来出台的《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包含。分论部分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多看看
当然总是读干巴巴的法条多没意思啊~~~当年学民总的时候,老师都是在课上举出他律师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案例,然后叫我们寻找适用的法条来尝试解决。熟练地掌握法律条文,是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必备技能,即使对于希望从事学术研究的孩纸,更深入的讨论也是建立在对现行法的理解之上的。所以,无论你打算做理论还是做实务,都要具备准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的能力
推荐几个可能会有用的小方法:
1.读人民法院报(日报)上专门登载的真实小案例。自己结合法条分析,看是否与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链接戳这里:人民法院报
2读中国法院网法学版块的民事研究专题。里面的不少文章都是案件评论的形式,方法同上。链接戳这里:民事研究-中国法院网
3读裁判文书网上的民事判决书。收录有全国各级法院的全部判决,搜索案件的重要网站,唯一的缺点是建立不久,早期的案件找不到。(咦~最近好像改版了呢~)链接戳这里:首页-中国裁判文书网
4看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上的现场直播。还可以顺便巩固民事诉讼法的说。链接戳这里: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
5把握好法院或者律所的实习机会。前面的纸上谈兵肯定不够啊,读案卷听庭审做笔录拟判决,这个过程里,你会离真正的民法更近了些
基本上,学到这种程度的民法就算入门了吧。牢固的基础知识体系+娴熟的法条适用能力,搞定司法考试的三卷和四卷(民法部分)那是妥妥的。顺便说,拟写判决是个习惯用法律术语来进行规范表达的过程,对四卷高分有“助攻”奇效
step2:进阶篇
目标:法律理论的深入了解和法律思维的逐渐形成
2.1民法理论初养成
这阶段要选择讲解细致深入的教材,打下的理论基础会更加扎实。通读的话总论、物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各一本就好,毕竟教材的内容重复度比较高。遇到争议较大或理解起来有困难的部分,就要查找其他学者的解释
推荐梁彗星的《民法总论》、尹田的《物权法》和崔建远的《合同法》,都是公认的经典教材。如果你喜欢民法的话,看起来根本停不下来那种~~~
感兴趣的民法学者和研究方向,读一读相关论文。中国人民大学有一本期刊叫《民商法学》,选取的是发表在各核心期刊上的民商法论文
因为概念法学的开山鼻祖是德国人,所以拉伦茨、梅迪库斯、萨维尼他们的东西也读一读,法律出版社那套书据说翻译蛮好(当然我还木有读完,努力中~~~)
总之,这是一个在知识广度基本守恒的基础上不断突破知识深度的过程
2.2民法思维初养成
充分将2.1中积累的法律理论转化为“生产力”,甚至加入点自己的灵感,小火花不停冒的感觉~~~
于我大概就是,时常写点下述三种类型的小论文:
1立法者思维:讨论某个法律制度的设计(毕业论文做的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解和重构》)或者具体分析某一法律条文
2司法者思维:讨论争议案件的裁判理由和结果(包括社会热点)
3学者思维:讨论某个感兴趣的课题
基本上,学到这个程度就可以参加P大理论深度首屈一指的民商法研究生考试,或者比较从容地站在学术研究的起点上吧(然而千难万险还在后面)。或者是对于参加民法相关实务工作,单纯的专业素养应当合格了
step3:魔鬼篇
论民法研究能力的培养和民法学者的自我修炼(。。。其实我也不知道答案,不能误人子弟)。现阶段自己也正在努力从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升级中,与诸位有志于学术道路的小伙伴共勉
~~~~~~~~更于2016.2.2~~~~~~
评论区里有小伙伴问是不是还没有写完
炼成民法学界“大魔王”的武林秘籍在哪里在哪里在哪里
其实文章的设定是,完成step2的时候,民法小菜鸟已经“脱胎换骨”,具有较好的专业基础,step3适用且仅适用于有志于从事民法相关理论和实务者。对于实务工作者,这是在真枪实弹中攒经验值的过程,没有相关从业经验的我自然不具备发言权(表示爱莫能助,摊手~)。对于跟我一样想做理论的少年们呢,可能从研究生阶段开始,准确地说面临的已经不再是民法知识的学习问题,而是研究能力的培养问题
这个问题的答案,等到我能够凭自己的能力,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第一篇有质量的学术论文时,再来回答你们可好?说不定,你们当中有谁会比我先找到答案呢
可能会有用的tips(以下是我列入研究生阶段的目标):
1.学习德语,能够看懂民法原著。梁彗星先生所带博士,要求论文包含两种以上外语文献,这是硬性规定。大陆法系的民法研究,皆以德国为典范。(别跟我辩中国不是大陆法系哈~)译著本身资源有限,且不论中英多少有失本色。你说,看不懂原著的学者怎么做个好学者呢~(特殊时代背景下的另说哈~专攻英美法的也请无视~)
2学习拉丁语,能够看懂罗马法原著。历史法学派“掌门人”萨维尼就是这么做的。法学研究方法分三种,体系-规范分析法、历史-社会学分析法和哲学-价值分析法(表达不精确)。其中历史-社会学方法考察法律制度存在和变迁的社会背景,并给当下某一制度存续或变更提供依据。所以啦,当研究工作需要纵览整个私法史,研习拉丁文也就成为必要技能
3尽可能阅读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哲学等相邻学科论著。如果将研究严格限定在法学理论的框架之内,法学研究的三种方法,其实只用到体系-规范分析方法一种。尽管我非常迷恋概念法学这种数学定理一般的单纯逻辑推演,而且它在某个时期确实在德国民法学界盛行;但是对于它的批判——将理论与生活剥离——实在很难辩驳。而这些相邻学科的知识储备,使我们可以同时把研究延伸到法理之外,探讨制度深层的社会目的和哲学价值。民法学的三种基本研究方法,就像交响乐中的N种乐器,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关系
试想,做一名能够在英语、德语和拉丁语间切换自如,饱读古今中外学说专著,百家观点信信手拈来的民法学者是一种怎样的体验
以上~
2021年民法通则还能适用吗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废止,同时废止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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