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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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关于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专家建议专项债法律制度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 专项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 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4. 陕西省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高效安全运行,对专项债券资金实行以下管理:

1,“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2,资金拨付本着专款专用原则

3,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制度

4,专项资金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等。

专项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专项债券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第六条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第七条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九条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专项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各地组建专项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三条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专项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十四条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陕西省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办法》对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债券的募集、使用、偿还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办法》强调,各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要坚持规模控制,做好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借、用、还”各个环节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追究。

《办法》指出,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工作,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加强债券资金监管,保证债券资金及时发挥效益;对项目单位申请的按直接支付方式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的债券资金,必要时可延伸监管范围,定期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以后年度新增债券分配的重要依据。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着力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工作,对存在未按要求及时更新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数据、未按时足额偿还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或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等情况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机制,强化债券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债券资金绩效目标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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