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text-indent:2em;">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对于国家要求加大力度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推动错峰出行您有什么看法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对于国家要求加大力度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推动错峰出行您有什么看法以及专家建议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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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要求加大力度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推动错峰出行您有什么看法
黄金周集中出游的利弊有目共睹,高速免费集中出行,人为拥堵状况成为媒体报道的对象,全国重点旅游景区的接待能力和管理效能每每引发游人的不理解和质疑,游客旅游的质量下降,满意度受损。
近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关于改善节假日旅游出行环境促进旅游消费到实施意见》,要求加大力度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推动错峰出行。其实错峰出行,不完全是对应带薪休假的制度,应该还有上班和下班的出行,也就是交通管理上经常说到的早高峰,晚高峰。
真正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核心,应该是体现《宪法》所赋予劳动者休息的权利。现实情况是有的享受了不休假补贴,有的工作性质缘故不能长时间休假,还有的尽管有带薪休假的承诺或是规定,就是没有执行。而对于带薪休假最大的制约是不休假补贴。不休假可以拿钱,很多人一定会选择不休假。只要当真正意义上的休假成为制度时,才能给予劳动者在休假时有了更多的选择权。
推动和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稀释和缓解节假日集中出游的压力。对于改善节假日旅游出行环境,还有更多需要改,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黄金周高速免费,如果高速公路必须收费,那就没有必要黄金周免费,高速公路收费员也有休息权,应该不是通过高速免费来获取吧。
黄金周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如果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这样全民集中连续休息的时间,就可以通过分散的方式予以释放。即使在现行法定节假日不变的情况下,亦可一定程度上改善节假日的旅游环境,使劳动者休息,旅游出行,在家休养,外出走亲访友等等,有了更多时间更多方式的选择权。
单位群里通知:按照国家规定,今年带薪年休假全部取消!是真的吗
本人是党政机关工作多年的公务员,我就题主提出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看法。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简单历程1、早在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但在实际工作中,年休假制度在执行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仅只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2)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因工作繁忙等等的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并没有享受年休假待遇;3)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2、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2007年,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的方式,制定并发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尤其应该重点特别强调的是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负有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法定义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最基本的条件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能冲抵年休假的假期。这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也是国家基础性、专门性的法规,比较宏观、概括。
3、2008年09月1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做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细则,就一些具体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属于与条例的配套的行政规章层次。该《办法》明确: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很多人以为:以“企业职工”命名的行政规章,应该是仅仅是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职工,并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这种理解其实是错误的。该《办法》第十七条非常明确地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这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中除在编人员之外的、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其他职工,也要按此执行。
二、关于2020年休假的具体政策1、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其中明确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2、2020年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中明确规定:“对于因执行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医务人员,在防控任务结束后,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优先安排补休。”
更明确地说: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中所说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职工,包括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期间上班的企业职工。第二个政策,仅适用于医务人员。
3、2020年02月0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明确规定:“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回答题主的问题:单位群里通知:按照国家规定,今年带薪年休假全部取消!是真的吗?综上所述:带薪年休假是国务院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从立法的角度讲:是国家基本政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是说取消就可以取消的,国家也从来不会干如此朝令夕改、荒腔走板的事情。否则,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普遍性将如何体现?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至于今年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而受到影响的法定假期、带薪年休假,国家政策也很明确地要求安排补休;对于不能安排补休的,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这也是非常明确的。
以上所列举的政策文件中,压根儿就没有取消休假一说。因此可以断定:今年带薪年休假全部取消这个消息,肯定是假的。另外,不论什么人,什么单位,也要正确地理解国家政策,千万别歪嘴和尚乱念经。
民法典关于年休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取消教师带薪休息制度可行吗有什么道理
这个专家是否真正了解教师这个行业,不多做评论。我也不是教师,家长两个都是老一辈的教师,没退休之前一线的时候,白天上课,晚上备课,批改作业,可以说一切为了别人家的孩子而忽略自己的孩子!工资还是所有行业里最低的!可以想象两个老师养家糊口多么不易。改革以来教师待遇有所提高,相对其他行业工资还是有着差距,老师的辛苦不减。我的同学现在是老师,不到五十,可一身毛病。黑心无德的教师败类毕竟是少数的存在。个人认为教师待遇应该再提高,假期也是让教师好好休息调养的,带薪假期正常!毕竟晚上备课,批作业没给过加班费的!
关于对于国家要求加大力度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推动错峰出行您有什么看法,专家建议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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