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辛普森一家最细思极恐和普森一家冷知识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辛普森一家最细思极恐以及普森一家冷知识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辛普森杀妻案是指1994年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Simpson)谋杀其妻子和另一男子的刑事案件。此案当时的审理很具有戏剧性,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辛普森在此案中被判无罪,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这个案子有两个关键,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是“疑罪从无”原则。先回答题主的问题1:检方的失败,问题很大程度出在证据上。一、检方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案中,所有的供述、证言均不能直接表明辛普森确实杀妻,全部的证据均属于间接证据(单凭间接证据不能定罪,要求有一连串的间接证据,互相印证才具有证明力),但是这些证据有不少被证明是由警方伪造,有部分的取得则是违反了程序规定;二、检方的证据的取得违反了程序规定;
刑事专家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不会撒谎,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则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这些毛病全都存在。辩方专家指控,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
三、检方的证人(猪一样的队友啊);辛普森案审判期间,最令辩方阵营生疑的人物是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尽管争议性极大,但辩方的“种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决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国普通法中“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
判例
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该警官被指是“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恶梦和魔鬼的化身”,而且身为公诉方的证人,公然拒绝回答辩方提出的问题(等于间接承认),该案后,这名警官就被起诉了(伪证罪)。在美国这个诉讼制度非常完善的国家,程序上的缺陷是必定会影响实体审理的。这个案件,实体上的小疑点或许不成问题,但是警方在程序上的重大违法,就是他们失败的开始。当然,这个案子中,辛普森能够脱罪,还有很多其他原因。最重要的就是“疑罪从无”原则,尽管有一定、合理的怀疑,但是在证据没有确凿(必须是合法的证据,违法的证据不算)之前,他都是无罪的。另外,警方忽视现场勘验常识,非法搜查都为辩方提供了有利证据。最后,比较偶然的一点:该案的陪审团全是黑人(如上述,福尔曼警官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种族歧视者,难免会引发陪审团的不满)。此处能说的还很多,已偏题,不赘述。题主的第2问:看看以下百度解释就知道了。禁止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一罪不二审)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不得运用其所拥有的资源和权力,对一个公民或者一项犯罪行为实施反复多次的刑事追诉,从而达到定罪的结果;如果没有这一限制,被告人就永远被迫生活在焦虑和不安全的状态之中,而且那些本来无罪的被告人受到定罪的可能性就大大的增加了。因此可以说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主要功能就是防止国家滥用追诉权,从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同一罪行,经过一次起诉、审判后,不得再有第二次。适合。
可以,自己家的孩子很喜欢看这个觉得还可以,大人小孩都是可以接受的,是美国的动画片,还不错,值得推荐。该剧通过展现霍默、玛姬、巴特、丽莎和麦琪一家五口的生活,讽刺性地勾勒出了居住在美国心脏地带人们的生活方式。该片从许多角度对美国的文化与社会、人的条件和电视本身进行了幽默的嘲讽,是一部家庭喜剧幽默片。
目前还没有专门讲述化学家的动漫电影,大多数相关的动画作品都是以科学为背景或元素,而不是以化学家为主角进行刻画的。未来可能有开发类似作品的可能性,但需要得到观众和市场的支持和认可。
好了,关于辛普森一家最细思极恐和普森一家冷知识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k.77788889.com/13/1605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