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冷知识(欧洲有意思的冷知识)

关于欧洲的冷知识,从另一个侧面认识欧洲 为什么面积与中国相近的欧洲却没有实现大一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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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英国和日本的政体有什么不同
  2. 英国政权组织形式(详细)
  3. 简述一下英国司法制度···急
  4. 比较美国总统共和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英国和日本的政体有什么不同

英国是君主立宪议会制.

英国国王没有实际权力.实际权力掌握在议会手里.内阁是议会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

其实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集中制,代表的是资产阶级利益.

日本的政体在二战结束后,政体和实质于英国一样.但是在二战结束前,明治维新后,虽然也采用君主议会立宪制.但是本质却有根本差别.

宪法规定,日本天皇具有最高权力.议会内阁有参政议政,却无决定权.虽然名义上是君主立宪,实质上是君主中央专制集权制度.代表的是日本封建贵族和大资产阶级利益.

英国的是民主制度.日本的是专制制度.

英国政权组织形式(详细)

英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的议会制主要运行特点是,存在君主,但君主是虚位的,不掌握行政权力。

其次,议会是国家权力中心,行政权由议会产生,还掌握立法权和监督权。

简述一下英国司法制度···急

英国属英美法系国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行的司法制度。它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由大贵族、大僧侣等组成的智人会议就已具有司法机关的职能。诺曼王朝时期,英国建立了君主专制制,设立了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在全国分设由国王任命法官的法院来代替原有的地方法院,从此以判例法为渊源的司法制度开始形成。1215年《大宪章》颁布以后,最高司法机关从御前会议中独立出来,逐步形成了包括由申请法院、王座法院、财产法院和衡平法院等组成的复杂的司法组织系统和适用普通法的封建司法制度。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没有对司法体系和法律形式作重大改革,而是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9世纪末叶司法改革后,司法组织初步简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体系,普通法院平等地适用衡平法。1971年制定的《法院法》,对法院组织系统又进行了一次改革。但英国的司法制度仍保留许多封建痕迹,除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十分繁复,封建时代的许多判例至今仍有法律效力外,英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大法官既是全国首要司法官员,又是上院议长,而且是内阁成员,一身兼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能;不设最高法院,由上院行使最高上诉级法院的职权。

司法组织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专门法院三个组织系统。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组成,专门法院系统主要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和行政法庭等。苏格兰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系统:郡法院仅管辖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辖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是苏格兰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但民事案件还可上诉到上院。苏格兰还有特设的土地法庭。此外,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联邦某些成员国、殖民地、保护国和托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受理不服当地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裁判所发展很快,但一般都不具有终审管辖权,不服裁判所裁决的当事人有权向普通法院上诉。

法官一律采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荐,英王任命。英国没有司法部,大法官拥有对司法人员的任免权。法官必须是“法律协会”的出庭律师,并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实践。法官一经任命,非经本人同意,一般不能被免职。最高法院法官则为终身职。地方法院法官72岁以后才可以退休。法官薪水很高,待遇优厚。

英国检察系统不如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规模庞大、职权广泛。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是英王的法律顾问,有权答复议会和内阁对于法律问题的咨询,主持重要案件的起诉,并出席有关英王权利案件的审判。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分简易程序和庭审程序。大部分民事案件不经庭审而以简易程序裁决,庭审程序很繁复。判决大多委托行政机关执行,包括强制返还、扣押动产或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其他收入,截留部分工资以及破产清算等。刑事诉讼分简易程序和起诉程序。简易罪由治安法院以简易程序审决(也可起诉),可诉罪由刑事法院以起诉程序审决(也可用简易程序审决)。由于起诉程序审决必须有陪审团陪审,故又称陪审程序。上诉方式除一般上诉外,可就法律问题以“报核”形式上诉。高等法院王座庭可对审判进行监督。

司法审查制度高等法院对行政行为、法令和下级法院判决实行审查,但不审查议会的立法。最初主要审查地方行政机关的行为、下级法院和各裁判所的判决,后来逐步开始审查中央政府各部门的某些行政行为。

陪审制度源于诺曼王朝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被保留了下来。最初适用于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1873年后,大部分民事案件不再采用陪审制度。原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1933年取消了大陪审团。1939年陪审团人数由12人减至6人(叛国罪除外)。担任陪审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资格。

律师制度英国律师分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两种。出庭律师听取诉状律师的诉讼情况介绍,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出庭辩护,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出庭律师可申请皇家大律师,享有多种特权。诉状律师主要负责承办当事人的不动产转移、遗嘱书立、契约签订等一般法律业务,以及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等,也可在地方法院出庭辩护。大部分情况下则负责联系诉讼当事人和充当出庭律师的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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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美国总统共和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关于美国总统制共和国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1)相同点:都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同属于资本主义国家政体,本质上均为三权分立的近代国家政治体制。资产阶级性质的代议制;体现了分权的原则;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2)不同点:英国君主立宪制,世袭君主只是象征性国家元首,权利受宪法限制,是统而不治的虚君。议会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内阁与首相均对议会负责。美国总统制民主共和国,总统由选民选出,他与他组成的政府只对选民负责而不必对议会负责。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和武装力量总司令。总统有任免官吏与缔约权,但在财政与立法上受到议会监督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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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洲的冷知识 他们居然还相互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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