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进口商品需要中文说明吗,有法律规定吗,以及进口食品无中文冷知识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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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日期怎么看
生产日期的标识和生产地的使用习惯有关。
有年/月/日的,有日/月/年的,还有月/日/年的。四位年份肯定搞不错,就怕月和日弄反了。不过没关系的,仔细看,它都会表明自己的标注格式的。会在包装显眼的地方说明,比如生产日期(Day/Month/Year):12/01/2015,。就说明生产日期是2015年1月12日。
另外,Expirydate(ExP.DATE);ExpirationdateExpire;Usebefore这些词汇都是表示失效日期的,可以简单理解成“保质期至”。
Storagelife(贮存期限);Stebilty(稳定期);Validity、(duration)都表明有效的期限。
另外月份的标识可能会碰到用英文缩写的,1至12月英文缩写分别为:Jan、Feb、Mar、Apr、May、Jun、July、Aug、Sep、Oct、Nov、Dec。
当然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强制性要求进口食品必须具有中文标签。所以,看生产日期应该不会存在障碍的。
国外进口的食品为什么原包装上就印有中文,而不是在原外文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
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由于我国是消费大国,很多厂家为方便中国顾客了解产品,会印刷中文。
因此,以中国为目标市场销售的商品,销售商会专门印制商品标识或制作包装。
其他进口商品,为控制成本,同时又遵守中国法律,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形式销售。所谓进口食品,一般是指从别的国家,地区市场购买并进入境内市场的食品。
因此判断是否进口食品的标准应当是该食品是否从别的国家,地区购买并进入境内市场,而不是简单地查看包装标识上是否全是外文。
在食品流通领域,认定是否进口食品至少需要从两方面考察。
一是查看食品包装标识:①看原产地是否在境外。
原产地可以通过有可能是保税区加的中文标,这个是一般贸易进口中,海关要求的!就像原瓶的红酒,进到一线海关后必须加上中午标,才可在中国的市场上上架销售一样的!扩展资料一种是经过正常报关进来到代理公司的,,所以所有标签要全部改成中文形式,(消费者知情权)另一种是在国外销售的,以特殊形式运输进来,(没缴纳关税,而且客户群体面向的是国外人群)
我国对进口食品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五十四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或者首次进口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无相关国际标准、条约、协定要求的食品,其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五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
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五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口。
第五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发现进口食品不安全的,该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出口商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召回该进口食品。
第五十九条出口的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六十一条我国与食品进出口国(地区)缔结的条约、协定对食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该条约、协定的规定。
进口商品需要中文说明吗,有法律规定吗
必须有中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必须有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使用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使用要求,并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此外,还要有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限以及相应的警示标志。这表明,在法律上,我国有非常明确的关于产品说明的规定,既然法律有规定,那么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讲,就必须履行,否则就构成对产品责任的违反。但现实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比较原则,许多商家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去做。就进口商品来讲,商家蒙混过关也并不是难事。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曾下发有关通知,要求进口食品必须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国名、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但是,这只局限于对进口食品的规范,对于更多的进口商品来讲,显然缺乏规范效力。因此,在我国,众多进口商品缺乏中文标识的关键是缺乏法律约束,也就是说,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应该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法规来进行规范,要求商家必须为进口商品提供翻译准确的中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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