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资源有多少不适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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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全国水资源有多少不适宜使用
  2. 一河流为饮用水水源时在什么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的存在
  3. 饮用水取水口要求
  4. 关于污染饮用水源法律有何规定

全国水资源有多少不适宜使用

大约有三分之一的水不适合或经过处理才能饮用

一河流为饮用水水源时在什么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的存在

为了保证水源不受污染,对水源要严格规定防护地带。以地面水为集中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规定在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在其中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明显的防护范围标志。

取水点上游1000米到下游100米的水域内,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在上游1000米以外排放污水时,应符合当地废水排放标准和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在沿河岸边的防护带内,禁止堆放废渣,设立有毒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害物品的码头;禁止使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农田和使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禁止从事放牧业等。

饮用水取水口要求

答: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地表水取水口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鱼。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使用难降解或剧毒农药等,污染该段水源水质的活动。

3、根据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4、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部门研究确定。

关于污染饮用水源法律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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