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能否启动招标和项目建议书可以不批复吗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能否启动招标以及项目建议书可以不批复吗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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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能否启动招标
項目建议书批复后可以启动招标。因为招标还得时间,因此要爭分夺秒。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能否代替立项
一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可代替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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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特指建设性项目已经获得政府投资计划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原称立项批文),可以进入项目实施阶段。投资项目管理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其中审批一般又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种,立项就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已批准了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立项报告又称立项报告书,项目建议书,在我国有些工程领域也称预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
立项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之前。项目立项指成立项目,执行实施。需要批准《项目建议书》,允许对项目进行深入研究,编制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审批。即立项审批,项目单位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并逐级上报至审批目录中规定的有权对该项目进行审批的那一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同意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批准意见。
申请项目的立项时,应将立项文件递交给项目的有关审批部门。立项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前所涉及的各种由文字、图纸、图片、表格、电子数据组成的材料。不同项目、不同的审批部门、不同的审批程序所要求的立项文件是各有不同的。
项目立项书一定要盖章吗
项目立项一定要盖章,并且是立项审批部门盖章,那样才有效力,没有盖章则是无效的。
立项,是传统的说法,也是计划经济时期的说法,那时的立项都是到计委去办,现在没有了立项这说法,取而代之的,是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批复,初步设计批复,这三项都可以称做立项,也都是由发改委批复的。
不办环评,未批先建会怎么样
不办环评,未批先建会怎么样
罚的没有商量!
未批先建项目能否"补票",将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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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今年9月1日起施行。”《环评法》对于预防规划和项目建设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修订前的《环评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许多开发利用规划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部分做了环评的规划没有按照环评结果修改,甚至还有“先上车,后补票”的现象。而新《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预防这些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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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批却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罚款额度对于动辄投资数十亿甚至更多的大型项目来说微不足道,导致在实践中部分企业投机取巧,宁愿被罚也要未批先建。“
新《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批先建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从新《环评法》实施起,未批先建的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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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环评司司长崔书红介绍,目前倾向于区分两类情况处理。
一是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前,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依照原环境保护法和原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应当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是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后,包括2016年9月1日新《环评法》生效后的“未批先建”项目,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但是,建设单位在接受环保部门处罚后,主动补办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请环保部门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崔书红还表示,环保部将在与相关方面沟通后印发文件予以规范。相关要求以正式印发的文件为准。
“对于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而言,可能面临着建设资源的浪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补充,新《环评法》还将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化解了环保部门发现未批先建情况而无权处罚的尴尬。
新《环评法》规定,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即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被弱化,把环保工作重心从事前监管转为了事中和事后监管。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审核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同时或者其后进行。这样既不影响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率,也能够预防建设项目对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
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后,包括2016年9月1日新《环评法》生效后的“未批先建”项目,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但建设单位在接受环保部门处罚后,主动补办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请环保部门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重在对已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修复,而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建设单位不仅仅要缴纳罚款、办理环评手续才能开工,可能还需要采取恢复原状的措施。恢复原状对于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而言,经济损失无疑是巨大的,也可能面临着建设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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