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举行听证的权利和义务(检察院举行听证会的目的是什么)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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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听证员对个人有啥好处
  2. 推进检察听证实质化的做法和举措
  3. 检查院对申诉材料举行听证意味什么
  4. 检察院举行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员对个人有啥好处

增长了法律知识。听证制度是国家实施司法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司法的公正性。

听证员通过参与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听证,自己也增长了法律知识,同时还会领到一些补助。

推进检察听证实质化的做法和举措

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听证是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2020年9月14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对检察听证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让检察听证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笔者认为,落实好《规定》要求,需树立五种意识,完善五方面的举措。

一是崇尚意识。推进高质量检察听证,首要的是建立对听证的崇尚意识,做到从心里认可听证,坚信能够通过各方参与人的努力完成高质量听证。充分理解检察听证对于检察办案的重要意义,以良好的心态看待听证。

二是客观意识。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指出,检察官要坚守客观公正立场,这在检察听证中也不例外。客观意识是推进高质量检察听证的基本保障。检察听证要有客观的认识,在崇尚听证的基础上,对听证意见作客观评价。

三是程序意识。听证是检察工作的一种方式,其本身具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方面的追求。《规定》对检察听证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四是反馈意识。反馈是指检察人员对听证意见的反应、回复。一方面,反馈要有“实体性”,要充分考虑听证意见,吸纳其合理成分,而不能对听证意见会后即忘,束之高阁,失去听证吸收社会“外脑”智力的实体功能。另一方面,反馈要有“程序性”,做到及时、全面、规范。在工作中,应做到及时反馈,能当场反馈的当场反馈,不能当场反馈的力争在三日或五日等最短时间内反馈;做到全面反馈,对于采纳或不采纳听证意见的都要反馈,反馈的内容要正面回应、详实说理,并认真听取听证员对反馈的“反馈”;做到规范反馈,最好以书面形式反馈,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归卷。

五是保密意识。听证的案件是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并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未成年人隐私等需要保密的,案件信息应予保密。

推进高质量检察听证,除了树立五种意识,还需采取五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强宣讲宣传,营造积极健康的听证氛围。加强检察内部宣讲,让检察官理解听证的重要意义,听证不仅是吸收“外脑”智力、收集公众常识、凝聚社会共识的重要渠道,更是推动检察公开、提升检察公信的重要途径。借助新媒体手段加强社会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检察听证、理解检察听证、参与检察听证。目前“中国检察听证网”业已试点运行,要集中力量加快建设,使其成为宣传检察听证、展示检察听证的重要阵地。其他各级各类检察媒体平台也要增加对检察听证内容的宣传。重视典型案例宣传,同时重视宏观数据宣传,宣传一批优秀的听证案例。在检察听证规模迅速扩大后,要做总结数据方面的展示,让社会更直观感受检察听证的积极效果。

二是坚守客观立场,传达公平正义的检察精神。检察人员在听证中要客观公正,切实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首先是客观准确介绍案情,不能隐瞒证据或事实,误导听证员。在听证时,建议形成书面的案情介绍,并附相关法律规定甚至参考案例,方便听证员了解案情、熟悉法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在听证会举行前将案情提前送至听证员,给予其充分的阅读时间。同时考虑案情保密要求,协调知情和保密之间的平衡。其次是客观公正“使用”听证意见,决不能以个人好恶评价具体听证意见,充分尊重、分析,正确使用听证意见。

三是规范程序运转,将程序正义贯彻到底。程序规范首要的是严格执行《规定》各项内容。《规定》中的一些“应当”性的内容必须得到执行。如《规定》第9条要求,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那么,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请听证的就不能“冷处理”、不回应。又如,根据《规定》第11条,“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就是检察机关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另外,对于听证员的范围,应力求广泛性。根据《规定》,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有些检察院将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参加检察听证作为工作常态,值得推广。

四是强调反馈效果,做到听证有始有终。听证过程中,应认真分析听证意见,对于是否采纳或部分采纳进行慎重考虑。不管最终如何采纳,都要及时、全面、规范地作出反馈。《规定》并未要求检察机关对听证员听证意见作出反馈的时间和形式,但在具体工作中,应以当场反馈及书面反馈为原则。有条件的,还可以在会后再将听证员重新组织起来做集中反馈,认真听取他们对检察机关反馈的意见。

五是严格保密纪律,避免产生不良影响。《规定》第22条专门对听证的保密作出要求。贯彻保密要求,首要的是检察人员要做到严格保密,不向参与人员传达与听证无关的案件信息,不泄露涉密的听证会内容。其次,要加强对其他参会人员的保密教育。确定听证员后就可以向其宣讲保密纪律,听证会开始时应再次强调保密要求和泄密责任。另外,除做到对案情的保密外,也需注意特殊情形下对听证意见的保密。

检查院对申诉材料举行听证意味什么

意味着案件可能启动抗诉程序。

因为检察院如果对案件材料听证了,就需要申诉一方当事人去说明情况的,然后再根据案件情况来具体分析是否要启动抗诉。

检察院举行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听证会参加人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三章听证会程序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

(二)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三)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

(四)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

第十一条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听证会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有特殊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举行。

听证会席位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

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

第十四条听证会开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

第十五条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第十八条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

公开听证直播、录播涉及的相关技术和工作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听证活动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参加不公开听证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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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司法救助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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