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企业信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外部不诚信行为治理建议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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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拒绝执行的老赖非常多,有什么执行上的改进建议吗
我深受老赖残害!但也不是不给人机会,提供几点建议,供法院参考,法院不能拿老赖毫无办法!第一,任何不还款的人,必须向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第二,必须定期向法院以及债务人汇报目前状况;第三,做不到以上,按照债务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谁家没有妻儿老小,法院要看到这一点,任老赖这样嚣张下去,其影响堪比要人性命!
父母不讲信用怎么怼回去
我理解你的感受,但是我不建议你怼回去。相反,你可以试着和父母沟通,让他们知道你的感受和想法。你可以告诉他们你不喜欢被忽视或者不被重视的感觉,希望他们能够更加关注你的需求和感受。
如果你觉得自己无法和父母沟通,可以考虑寻求其他人的帮助,比如老师、辅导员、亲戚或者其他信任的人。他们可能会给你一些建议和支持。
当孩子耍赖不讲信用时怎么办
一个孩子答应妈妈,看10分钟手机,但到点后不归还,还振振有词,妈妈之前也说话不算数过。
这不能怪孩子,孩子对承诺的理解本来就很浅,妈妈之前的行为,让孩子觉得承诺本来就是可信守可不信守的,妈妈之前承诺说周末带孩子去游乐场,结果有事没去成,找个理由搪塞一下就过去了,类似的事情多了,孩子就认为承诺是可以不兑现,孩子这样认识概念的过程是很自然的,站在孩子的角度没有任何问题。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孩子不信守承诺,而去责怪孩子,你怎么能不信守承诺呢,妈妈一直跟你说信守承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品质。这么去讲孩子容易犯糊涂,为什么这么重要的品质,只要求我们做到,妈妈为什么可以不用做到呢?
此时去责备、纠正孩子,都不是最好的方法,也不是最好的时机。这个时候父母不妨让孩子接着玩,因为玩的过程是孩子释放的过程,释放完情绪了,良好的沟通才能展开。
但此时,如果强制把手机夺回来,只会把孩子的情绪往更极端的方向上逼,而且加深孩子对父母的怨恨,在这种情况下,你跟孩子进行的任何沟通都是无效,甚至是反作用的。
那么怎么沟通呢?孩子对承诺的认知已经被父母多次的错误行为破坏了。这个时候父母也不要过分自责,自责对事情不会有多大帮助,我们要做的是接纳自己的错误,而后按照常识去一步一步改进。
孩子既然指出了自己的错误,自己也觉知到了,那就大大方方承认呗,这难道不是最基本的常识吗?
不要碍于面子不好意思,不要觉得跟孩子承认错误会丧失自己在家庭的地位,我们要始终记得一个重要的事实,孩子无时无刻不在跟自己学习,你犯了错误碍于面子不去承认,孩子在学校、或者将来到社会也会碍于面子,犯了错误不承认,那个时候的后果就严重了。
此时我们要给孩子的正确示范是,蹲下来与孩子平视,告诉孩子爸爸妈妈以前承诺你的事情没有兑现,是爸爸妈妈做的不对,针对以前的错误爸爸妈妈真诚地跟你说一声对不起,希望你能原谅我们。
信守承诺对每一个人都很重要,你看爸爸妈妈以前不信守承诺的时候,你是不是每次都很生气、很伤心,所以不信守承诺会让别人难过、不舒服,这样也不利于你将来在学校交朋友,与同学们愉快的相处。
所以我希望我们能一起去努力做些改变,承诺你的事,爸爸妈妈会尽全力做到,但如果确实因为工作忙做不到的时候,爸爸妈妈一定会跟你讲清楚,咱们是换个时间再去做,还是做一件替代的事情,最终由你来定,你看这样处理好不好?
此时一般会得到肯定的答复,接着我们要把事情再往前推一步,可以这么说,爸爸妈妈信守对你的承诺,我们也希望你能够信守对爸爸妈妈、老师同学的承诺,因为承诺是相互的,咱们一起努力,都成为信守承诺的人,成为让大家都开心和感觉舒服的人。
你看看你有没有想跟爸爸妈妈说的呢?此时孩子一般也会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达自己改进的意愿。
此事到这里,其实并没有完成。还有很重要的一步,就是在孩子每做一次信守承诺事情的时候,给予正面反馈,直至孩子在这方面形成品质。
例如孩子每次都不按时写作业,突然有一天按时坐在了学习桌旁,这就是典型的“机会来了”,此时不妨很郑重的跟孩子做一次反馈。
彤彤(孩子的小名),妈妈今天看到你坐在学习桌旁,感觉特别开心和幸福。
孩子可能会问为啥呀,你说今天晚上7点,你准时坐在学习桌旁开始写作业,7点是咱们一起商定的时间,你今天按照这个时间写作业,是遵守我们两个之间的约定,是信守承诺的表现。想不到我们上一次沟通完之后,你在这么短的时间就做到了,妈妈觉得拥有这么棒的孩子特别开心和幸福,谢谢你给妈妈带来的这些快乐和幸福。
而后,你就会发现孩子按时写作业的次数越来越多了,在其他方面信守承诺的事情也越来越多了。孩子信守承诺的这一良好品质就这样慢慢内化于心了。
这其实就是一个相对温和而且有效的解决问题过程,很多孩子不好的行为都可以采取这种方式进行调整。
为便于各位家长更清晰的掌握这个技能,我把整个过程再做简单的理解。解决类似问题可分为4步:
第一步,觉知问题。当孩子有一些不好行为的时候,不要习惯性的去忽略或者简单处理,认为这不是个问题,其实当下很多看似正常的行为都蕴含这不正常的逻辑和可怕的后果。
例如跟孩子交换,你考第几名,咱们怎样怎样?这看似正常,其实后果非常可怕,咱们以后再来逐步聊这一话题。
现在回到觉知的问题上,怎么觉知,其实就是以后一旦遇到一些感觉不舒服的事情,就先停下来,琢磨琢磨是不是个问题,刚开始觉知不到或者觉知很少的问题很正常,但当你这样刻意练习的多了,你就能逐步的觉知出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了。
第二步,接纳自己。当觉知到问题的时候,例如对孩子吼叫是问题、与孩子冷战是问题、与孩子交换是问题等等,此时我们往往会陷入严重的自责当中。
我之前因为跟孩子争吵,把孩子从车上放下后就走了,我知道小区很安全,她会自己回家,我也跟家里打过招呼了,她也确实自己回家了。但事后每想到这件事,我就会狠狠地扇自己一个耳光,一共扇过自己3次,然后才逐步跟自己和解,接纳自己,改变自己。
其实不论自己做过多少不好的事情,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接纳自己在家庭教育上犯的错误,接纳自己的不完美,知道自己不完美,才能去追求完美,想着去做点改变。
这也就第三步,做出改变。接纳自己的不完美,就会产生平和的心态,进而去寻求做一些改变。改变的方法有很多,例如承认错误、让孩子指出自己的问题、让孩子说出自己的想法,与孩子形成新的约定等等。这样的方法网络上有很多,但我要提醒家长的是,任何方法的前提都是对孩子无私的爱和真诚,不能为了解决问题而机械的用方法,这样会适得其反,对这个问题我们在后续也会逐步去展开聊。
最后一步,及时反馈。及时反馈是为了巩固改变的效果,让其成为孩子的一种品质或者一种素质,让孩子成为对学习、对生活都有无限兴趣的人;让孩子真正成为能感受爱、能理解爱、能爱人的人;让孩子成为一个有良好价值观的人。
好了,我的认识就这些,让我们共同努力,做好家长,养好孩子,让每一个家庭每天都充满欢声笑语。
我是彤彤爸爸,期待与您在家庭教育方面进行更多的交流。
企业信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省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负责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所涉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及时将负责采集、认定的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与所在地有关部门共享。
第六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七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认定机构将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等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第十三条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国家统计局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与“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省级统计机构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第十六条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激励;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措施包括:
(一)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二)依法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对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经认定机构核实,取消资格;禁止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六)依法限制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报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出国培训项目等引智项目。
(七)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及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九)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十)依法限制新增建设项目审批;限制建筑业企业资质;从严审核包括新增许可范围在内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十二)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十三)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五)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十六)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七)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十八)依法限制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含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依法限制申请认证(含认证证书延续);认证机构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证后监督力度,依法撤销或者暂停相关认证证书。
(十九)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二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二十一)依法限制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二十二)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产品和系统测评服务,不颁发证书,不提供技术支撑;不颁发各类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禁止其参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安全保障建设服务;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不颁发CISP资格。
(二十三)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时,作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
(二十四)依法限制从事食品等行业。
(二十五)作为审批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参考依据。
(二十六)作为保险机构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的参考依据。
(二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二十八)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的参考。
(二十九)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三十)将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三十一)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及办理部分基于信用的跨境融资业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慎性参考。
(三十二)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取消中央储备代储资格,不得作为政策性粮食收储委托库点,限制参与政策性粮食竞买。
(三十三)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三十四)依法限制参加各类评先评优。
(三十五)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十六)失信责任主体是自然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十七)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三十八)协助查询反馈统计严重失信人员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但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统计失信被执行人;统计严重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限制其出境。
(三十九)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
(四十)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四十一)依法限制设立或入股融资担保公司;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四十二)在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时,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向采集、认定本单位统计信用的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查询本单位的统计信用信息和统计信用状况。政府统计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上级统计机构发现下级统计机构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要求下级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统计机构采集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统计机构予以更正。经核查确有错误的,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删除。
第二十条企业对统计机构在公示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的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与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互认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各级统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
第二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其他单位,其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民间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6日公布的《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97号)和2014年11月27日公布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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