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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先权体现在哪些地方
优先效能物权的优先效能,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主要意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能强的权利排挤效能弱的权利的完成。这种效能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务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
当物权与债务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务。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一般债务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然,法令和司法实践也赋予某些债的关系具有优先效能。如已租借的私有房子由租借人出卖时,承租人享有优先于别人购买该房子的权利。但这种优先效能不是依据物权发生的,所以不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能。如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子租借给丁,今后三人协商同意将房子出卖,在出卖给何人时发生了争议。甲、乙要将房子出卖给戊,丙依据其物权建议优先购买权,丁则依据其债务建议优先购买权。依据物权优先于债务的准则,房子应出卖于丙。
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建立的物权优先于后建立的物权。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能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能够在同一物之上建立多个物权,例如为担保同一债务而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依据建立时刻的先后顺序断定物权的优先效能。物权之间的效能依据物权建立时刻的先后而断定,这是一般准则。在不同品种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能要依据详细情况断定。例如约束物权的效能优先于所有权。由于约束物权正本就是依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物上负担,起着约束所有权的效果,因此约束物权效能要优先于所有权。再如,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则,留置权的效能优先于典当权。
鱼塘承包优先权,不让继续签
根据《渔业法》和《渔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鱼塘的承包优先权,一般要看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您在续签鱼塘承包权时被告知不能继续签约,可能是因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该鱼塘已经被其他人或单位优先承包了,您无法再次签约。
您在租赁期内存在违规操作或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管理,导致承包方不愿意与您继续签约。
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有所变更,导致您不符合承包资格或者续约条件。
建议您联系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协商机构了解具体情况,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帮助。同时,在签订任何合同前,请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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